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为贾某某、蒋某某殴打所致,属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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