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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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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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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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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为了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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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与被害人某某某推搡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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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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