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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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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对被告人应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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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仝某某未上诉,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上诉状及其代理人庭审中称,该公司与原审被告人仝某某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将免责条款告知仝某某,该免责条款表述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有逃逸行为的该公司不负责赔偿”,仝某某当庭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其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上诉人提交的载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没有仝某某的签名,故无法认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明确将免责条款告知仝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上诉人提交的免责条款对仝某某不产生效力。上诉人称仝某某车辆有超载行为、拉的物品遮挡该车后面的车牌,该情形也属于该公司免赔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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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原审被告人杨路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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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相撞,并致他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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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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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河北省邢台县司法局出具了对被告人郑某的社会调查意见书,意见为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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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主张,无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行为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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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逃逸,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并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高某某系醉酒驾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范围,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根据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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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章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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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在事发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被告人于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于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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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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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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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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