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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某甲诉于某乙、杨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死者于瑞忠的死亡赔偿款744,305.44元,应该作如下分配: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2.丧葬补助金21,266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42,532元/年÷12月×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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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华某纺织厂与王志庆、吕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在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认定已生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按相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给予被告相应的工伤待遇。本案中王改英工亡后,与原告协商先行支取的3万元,仲裁裁决中已查明,应在赔偿数额中扣除。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已获民事赔偿,应减除原告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作保险待遇补偿。故被告在获取民事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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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张某某等与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耿建雪的576880元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引发的纠纷,原告与第三人为耿建雪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工亡补助金是精神抚慰金和物质赔偿双重复合性质的赔偿金,因此应按照近亲属与工亡职工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越高,则受到的精神损伤和物质损失越大。耿建雪生前与第三人在一起生活,故第三人相比较二原告与耿建雪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较高,故第三人平均每人所得的工亡补助金数额应多于二原告平均每人所得工亡补助金,本院认为第三人平均每人分配133126元、原告平均每人分配88751元为宜。依据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因此在原告与第三人就耿建雪的576880元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数额确定后,被告应按规定予以拨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原告耿某某、张某某共应分得其女儿耿建雪工亡补助金177502元,被告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将社保经办机构已拨付至其账户上的耿建雪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中的1775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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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苑某某等与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是有权享受补助待遇的人员在死亡后有关单位向其遗属发放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发生于有关人员死亡后,是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帮助的意义,所以不属于遗产,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李运霞去世后,苑某作为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有权代理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参与分割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关于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本院认为,在处理李运霞工伤死亡赔偿事宜中,二被告付出较多,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李运霞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650104.54元中的300000元归二原告所有,35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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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赵某等与邢台兴诚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及其第三人均为赵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二原告支取属于自己的继承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原告赵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赵菲死亡后,其母亲李某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其财产权益依法应由其母亲李某代为监管。第三人主张与原告赵某的母亲李某共同监管赵某的财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扣押属于原告自己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直接到工伤保险机构领取抚恤金的请求,不属于本案案由审理的范围,原告可自行向工伤保险机构提交相关手续办理。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状中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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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来、张金彩等与宁某某合力牛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来、张金彩的女儿贾香芝经宁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确认生前与宁某某合力牛某制衣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贾香芝因病亡故后经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邢台市××诊断鉴定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贾香芝非××。贾某来、张金彩作为贾香芝的直系亲属,宁某某合力牛某制衣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贾香芝亡故后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贾某来、张金彩提出的要求宁某某合力牛某制衣有限公司按照相应保险条款赔偿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及抚恤金的仲裁申请亦被宁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综上,在没有证据证明贾香芝已构成工伤或患有××,或系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贾某来、张金彩要求赔偿因贾香芝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0万元证据不足,因而驳回贾某来、张金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贾某来、张金彩上诉认为宁某某合力牛某制衣有限公司录用贾香芝没有核实真实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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