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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于某某与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外,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并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结论违法,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被告马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于某某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于某某在邢台市人民医院花费15,026元,住院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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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等与张某、邢台县中心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划分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1)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本院依据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做出的邢公交认字【2015】第5010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刘秋山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刘海妮不负事故责任。张某系邢台县中心医院职工,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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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新乐与吴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英大保险公司作为冀E×××××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交强险未能赔偿的原告的损失被告吴某某应按责任予以赔偿。原告因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损失。根据本院认定事实原告的医疗费为26036.42元;原告的车损为13520元;原告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依据京盛唐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635号鉴定书,原告误工期限确定为135天,原告护理期限确定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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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侯某某等与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认为被告何某某驾驶与准驾型不符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拒赔。本院认为,何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C1)驾驶京A×××××江淮牌中型厢式货车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何某某、何丽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认为伤残鉴定级别过高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视为放弃。被告何某某、何丽维认为侯某某的车损评估数额过高,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视为放弃。被告何某某和何丽维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两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何某某驾驶与准驾型不符车辆且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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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武子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同意刘丙建优先使用两个车辆的交强险,予以准许。二保险公司的份额依法分配。冀E×××××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依法分配,刘某某应得393元,武子聚应得1,607元。依据本次事故的经过,冀E×××××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任限额100元,不再为冀E×××××号车预留份额。刘某某的财产损失,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任限额内承担100元,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部分2,347元(2,840元393元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70%)承担1,642.9元(2,347元×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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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临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王某某虽然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纳。本次事故中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请求被告赔偿合理合法,其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护理人员的证据提出异议,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原告杨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130402.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33天×50元/天);3、护理费8823.7元(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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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桥、王某某等与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车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未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应认定靳某某、李丰田负事故同等责任,三原告无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与运输车队、靳某某按50%比例赔偿原告。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损失应认定为,胡新桥:1、医疗费19509.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天×30天),3、营养费酌定为1350元(45天×30元/天),共计22359.37元;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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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作业,没有证据证明其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致使现场不复存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过错责任明显;原告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车牌号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明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正在公路上作业的被告,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过错责任也很明显,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和误工情况,可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其相关损失。又因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及其雇佣的护工护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为原告支付专家费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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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车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应认定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1万元限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已赔偿原告1万元,超出部分及鉴定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协议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不再处理。结合本案实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的损失应确定为:1、误工费30099.30元(210天×143.33元/天);2、护理费14619元(110天×132.9元/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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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车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应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郝某某虽然向保险公司申请,自愿放弃此次事故交强险的索赔权,第三者损失由自己负担;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以此拒赔刘某某损失,理由不能成立。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自愿放弃此次事故第三者商业险的索赔权,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由刘某、郝某某赔偿。结合本案实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刘某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的损失为:1、医疗费4714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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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车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未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应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李阳负事故主要责任。在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原告侯某某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2275.2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2天×50元/天);3、营养费1500元(50天×30元);共计4375.23元,未超出该限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损失仅伤残赔偿金一项,即112996元(城镇居民2824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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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景山等与张河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永辉驾驶的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应认定被告赵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王景山无责任。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147398.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210天×50元);3、护理费14869.40元(农业60.20元×247天);4、误工费29640元(247天×120元);5、伤残赔偿金119190元(11919元×20年×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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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生与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临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原、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应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张卫生负次要责任。原告张卫生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145140.58元;2、误工费35200.80元(195.56元/天×180天);3、护理费7585.20元(140天×按农业标准计算54.18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42天×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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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与韩建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进行复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被告对原告李某某的伤残评定意见书以及原告张某某的车辆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有异议,但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重新鉴定费用,因此,被告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李某某病历诊断中显示的右胫骨近端骨软骨瘤,通过翻阅其入院及出院记录,未发现治疗右胫骨近端骨软骨瘤的记录,故无需扣除部分医疗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没有出行时间及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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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菊与姜某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柏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对此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户口本、刘新华交通运输业资格客观真实,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系农业户口,其赔偿标准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的医疗费按50975.2元计算;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计算共计850元;营养费按每日20元计算90天共计1800元;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按二人计算,刘新华按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57784元计算17天,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未有鉴证机关签章,工资表未有财务章、公章,未有制表人员签字,本院不予采信,一人按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1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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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驾驶李焕夫所有的冀A9J962号(挪用号牌)小型轿车将贾某某撞伤,电动三轮车损坏,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焕夫作为冀A9J962号(挪用号牌)小型轿车的车主明知其车辆无机动车行驶证,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仍允许车辆上路行驶,故其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原告贾某某的诉求,本院支持其以下损失:车损500元。营养费1650元(33天×50元/天)。伤残赔偿金4828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5432元。上述费用应由二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曹某某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即需向原告贾某某赔偿损失388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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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李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车辆在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原告江某某的医疗等费用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按原被告责任比例赔付。此次事故给原告江某某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8961.66元,首先由永某保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江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江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77064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江某某车损1000元,以上共计88064元。不足部分70897.66元由被告李某某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江某某35448.83元,被告李某某已垫付4070元,应再赔偿原告江某某31378.83元。原告江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20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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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赔偿:1、原告总支出医疗费31918.75元,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在强险内赔偿10000元,余21918.75元应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按80%赔偿为17535元,总计赔偿医疗费27535元。对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去除朱玉园名下490元血液筛除费用之诉求,经查证病历及一日清单,证明系朱某某名字的笔误,该费用实为朱某某治疗支出,故对该费用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2天,每天应按50元计算,总计为1100元。3、误工费:原告2015年9月25日住院至2016年3月24日鉴定之日为6个月,应赔偿7705元。被告英大保险公司称原告有精神疾病,不应赔偿误工费之说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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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功与杨某某、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新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5)第5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付建功的损失,(1)残疾赔偿金: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原告付建功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本院确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原告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1051元/年×20年×20%=44204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51日,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平均日收入108元,综上原告误工费计算为1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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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淑敏与张某某、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翟淑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有新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为证。具体赔偿比例应以该事故认定书为主要依据。本案中原告翟淑敏驾驶非机动车,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为依法保护非机动车的合法权益,超过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4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翟淑敏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1)医疗费:新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10,351.4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祥光纸业日化收据1,085元的成人尿裤等辅助用品系收据非正式票据,没有相关医嘱需外购,且三被告对该张收据均提出异议,故对该收据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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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郑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新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7)第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定,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比例应以该事故认定为依据。关于原告王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1.医疗费主张23,565.2元,均为正式票据,有医疗机构诊断书、病历等证明,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5天×50元=2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3.伤残赔偿金主张28,2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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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新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付某某的损失,(1)医疗费: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确定为32,329.4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日×9日=450元;(3)营养费根据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按每日25元计算为25元/日×75日=1,875元;(4)误工费根据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参考河北省农业平均工资计算为19,77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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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进长、刘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谢进长、刘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谢进长、刘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谢进长主张的医疗费48418.22元,予以支持,对谢进长的误工费,因谢进长年龄已超过60岁,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工作的事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谢进长的护理费3740元(110元*34天)、营养费1020元(34天*30元)予以支持,对谢进长的交通费,被告不认可,谢进长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实际就医情况,酌定赔偿300元,对谢进长的伤残赔偿金90396元(28249元*20%*16年),亚太保险不同意按城镇居民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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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二次手术损失共计31295.2元,因原告王某第一次起诉中,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偿原告王某120000元,被告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王某的损失应由被告王某某负责赔偿。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评残之后无论是否住院不会再产生误工费,原告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因原告二次手术需住院治疗,实际发生了误工,产生了误工费,所以对被告王某某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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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花子与王某某、霍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任公交任字(2016)第50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9月30日13时许,王某某驾驶冀E×××××、冀E×××××重型半挂车沿324省道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行驶至22公里+705米路口处,与关花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关花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关花子负此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入住邢台市人民医院治疗87天,花费医疗费277765.12元,被告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医疗费262412.79元,剩余15352.33元未赔付,本院予以确认。误工期、护理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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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被告杨某某驾驶被告刘某某的车辆,并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和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认可每天50元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对误工的时间认为原告有故意拖延鉴定时间嫌疑的理由,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认可护理期限,主张应由原告丈夫一人护理,原告对此解释,因原告丈夫单位只允许请假一个月,之后由原告弟妹护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说法合情合理,对原告护理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不成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残九级,给付8000元较妥。对于交通费由于是在本市住院,原告主张4170.4元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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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鞠中英、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具有真实合法有效性,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交通费票据,不是正式票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交警部门认定李法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肇事车辆冀EC2788/S705挂号豪泺牌重型半挂车已由被告鞠中英从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处分期付款购买,鞠中英系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鞠中英承担赔偿责任,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李法席与被告鞠中英系雇佣关系,其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正在履行职务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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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解建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本案车辆冀E×××××小型驾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故原告张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保险约定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解建群承担70%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医疗费53947.66元、住院伙食补助金5700元、误工费15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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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与张朝聘、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的过错方承担责任。因本案车辆冀E×××××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入有交强险,且已经对本事故另外一个伤者进行了赔偿,剩余交强险医疗费5000元,伤残项下61178元,财产损失2000元,故原告王胜利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张朝聘和被告张某某虽系父子关系,但被告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于被告张朝聘使用该车辆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车辆使用人被告张朝聘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王胜利的损失医疗费3628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2491.7元、护理费7687.2元、伤残赔偿金515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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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左某某、张申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刘某某无责任,被告左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40594.02元,首先由被告人保巨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万元,其余130594.02元由被告人保巨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79293.75元由被告人保巨鹿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元由被告人保巨鹿支保险公司在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综上,被告人保巨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9493.7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30594.02元,共计赔偿原告220087.77元。扣除已先行垫付的40000元,被告人保巨鹿支公司再赔偿原告180087.77元。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左某某、张申续共同赔偿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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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曲某某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乘坐樊永涛驾驶的车辆时,因樊永涛和张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樊永涛驾驶的车辆与张某某在车道分界线停放的的车辆发生碰撞,并同时造成张某某停放的车辆前行与张士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樊永涛和王某某受伤。此次事故中原告王某某、张士国无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曲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曲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张士国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张士国驾驶的车辆在德州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德州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不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同时还造成了樊永涛身体伤害,被告曲周保险公司和德州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预留50%的赔偿额度。原告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运输人员,其误工费可参照2017年度交通运输业60548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期限以180天为宜。原告称住院期间由其子王达护理,护理费应按零售批发业标准计算,因原告未能提供误工人员的收入情况,其护理费可参照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219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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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段某某、隆某某华联汽车运输车队、郑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邢公交认字(2014)第0017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肇事车辆在阳某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事故责任由侵权人相应予以赔偿。由于被告段某某系被告郑某某雇佣,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作为雇主的被告郑某某承担。因被告郑某某系机动车方,原告吴某某系行人,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原告吴某某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有证据证明原告吴某某亦负有责任,故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责任,确定由被告郑某某承担75%的损失。本案华联车队作为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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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中伏和与被告王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虽然对该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的原告禹中伏无证、无牌、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情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相应认定,故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认可。本案原告禹中伏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77,961元,二被告对医疗费的发生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3天=6,300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禹中伏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的27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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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达新春与被告冯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邢公交认字(2013)第126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达新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不服,后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邢公交复字(2013)第00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邢公交认字(2013)第126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冯某对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来证明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划分有误,故本院对邢公交认字(2013)第126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依照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承担原告达新春各项损失的30%为宜。冀E7A522轿车在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达新春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冯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伤残等级问题,原告主张应以邢县司医鉴(2014)临鉴字第3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伤残等级即九级伤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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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彬与田占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查明认定的事实,原告张某彬主张各项赔偿数额为医药费19163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住院33天×每天100元)、误工费76798.8元(每天426.66元×180天)、护理费27240元(住院33天×每天240元×2人+出院后57天×每天200元×1人)、营养费3600元(90天×每天40元)、伤残赔偿金136404元(34101元×20%×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40656元(262302人×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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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彬与田占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查明认定的事实,原告张某彬主张各项赔偿数额为医药费19163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住院33天×每天100元)、误工费76798.8元(每天426.66元×180天)、护理费27240元(住院33天×每天240元×2人+出院后57天×每天200元×1人)、营养费3600元(90天×每天40元)、伤残赔偿金136404元(34101元×20%×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40656元(26230/2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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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巨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0529420180006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中除误工费、复印费不予支持、交通费调整为1000元、精神抚慰金给付6000元外,其他均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原告合法证据及原、被告庭审诉辩,可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1、医药费44366.41元;2、住院伙食补助230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22362元(儿子杨科兴交通运输业标准90天护理费16996元,女儿杨梅46天护理费5366元);5、交通费1000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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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本案车辆津A×××××轻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故原告张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保险约定承担责任。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二十。综合本案案情,被告袁某某及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5%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医疗费2929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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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系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王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发生,巨鹿县交警大队已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也无异议,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定。主、次要责任分别按照70%、30%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邢台人保财险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各1份,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70%。综上,原告王某某受损的项目、数额为:医疗费5155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营养费1900元、护理费10450元、误工费16500元、残疾赔偿金115068.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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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左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此事故共同被告左小某负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共同被告左小某系冀EAJ861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应独立承担其在此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原告要求共同被告姚之英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共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已在保险责任内足额赔付被保险人,故对原告主张共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0003.28元,护理费13564/年÷365天×84天=3121.58元,误工费13564/年÷365天×252天=936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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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翟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被告翟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翟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翟某某为其车辆在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50万元商业三者险,在中华联合邢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翟某某承担的责任应由二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参照河北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张某某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下:1.医疗费部分,南石门镇大石头庄村卫生室出具的药费205.3元的证明,因无正规票据,应予扣除,医疗费用为5598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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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车主为其车辆在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被告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下:1.医疗费用29495.81元;2.误工费8750元(1750元÷30天×150天);3.护理费部分,原告的儿子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业,可以参照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行业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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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损失的计算。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及查明情况,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杨某某的损失依法计算为:1、医疗费24,662.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12天);3、护理费7,674元(102.32元×75天);5、营养费2,250元(30元×75天);6、伤残赔偿金122,192元(30,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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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滑某、刘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赔付原告王某某下列损失:1、医疗费:第二次住院及第三次住院费共计8076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5+19)日×50元共4700元;3、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的的营养期,营养费为270日×30元/日=8100元;4、误工费,结合出院医嘱,原告因伤情持续性误工,故本院确定原告王某某本人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717日,每日误工费为38,161元÷365日×717日=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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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起与邢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5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作为确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原告请求的医疗费24992.34元、鉴定费1400元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4400元是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法亦予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分别支持每天50元和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00元,营养费为16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人和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误工期应从事故发生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160天,护理期经鉴定为80天,误工费和护理费分别为18666.67元和6000元。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2015年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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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风云与白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当事人对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5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应当作为确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支付的南宫市人民医院医疗费3813.65元、南宫市人民医院药费1310元、南宫市博康药房购药款477元,共计6086.65元是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亦予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对南宫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与其他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并预交鉴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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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褚占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褚占中驾驶的冀A×××××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一份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一份,并入有不计免赔险,被告褚占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荆某某无责任,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已赔偿原告荆某某医疗费60948.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合计62298.05元,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应再赔偿原告荆某某误工费4522.33元、护理费1470.60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47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49.5元(以下该项计入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500元,合计68068.43元;被告褚占中应赔偿原告荆某某鉴定费1600元、病历取证费8.4元,合计1608.4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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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白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954.6元,护理费46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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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梅某某、河南省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05557.74元,原告主张305270.94元低于该数额,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两次住院234天,每天按50元计算,为11700元,原告主张11500元,低于该数额,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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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应得到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根据原告的请求,原告的医疗费按53,633.43元,误工期为150天,以原告2017年7月至9月的月平均工资3,447元为计算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为17,235元,护理期为75天,以护理人员2017年7月至9月的月平均工资3,497元为计算护理费的标准,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8,72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前4天按每天50元计算,后10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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