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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义与于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处方笺10张3477.44元非正规医疗费票据,本院不予认定,新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1张80元无诊断证明或病历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河北省眼科医院门诊病历与医疗费票据3张493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病历2份与医疗费票据21张2878.91元,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病历1份、出院诊断证明书1份、病人费用明细清单1份、住院费结算账单1张、医疗费票据3张50216.45元与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现金收讫条1张、医疗费票据1张3591.84元、石家庄百姓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医疗费票据1张140.90元、石家庄市金康药房医疗费票据1张734.50元均能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认定;2.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冀邢眼法医鉴中心(2016)第(05)151、152、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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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义与苏志芬、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周忠华的误工损失,原告仅提交了工资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关于周圣伟的误工损失,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停发绩效工资证明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一致,综上,本院对本组证据不予认定;3.交通费票据44张13856.2元,四被告质证意见为交通费请法院根据实际应当支付的费用予以确定。本院对原告本人的火车票予以认定,新河县人民医院系正规单位,且出具的2015年11月5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4月19日交通费票据与病历、鉴定意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亦予认定,其他交通费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5日22时45分许,张思田醉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载苏恒里、周忠义、宋瑞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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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冯缺子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近亲属胡立民自愿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及保险金的赔付标准。关于被告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涉及的按比例赔付保险金的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向原告近亲属胡立民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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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安阳市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部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各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首先按责任比例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程度特别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综合考虑,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与被告锦程物流公司系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证据原告许某某损失应按照2018年度河北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具体认定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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