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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在约定还款日届满后不能按约定还款,截止到2018年1月17日,被告共透支本金7890.66元、利息11128.64元,合计19109.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890.66元、利息11128.64元,合计1910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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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在约定还款日届满后不能按约定还款,截止到2018年1月17日,被告共透支本金3437.59元、利息10248.8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437.59元、利息10248.81元,合计1368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信用卡本金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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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东支行与郑永兴、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依照我国法律对贷款法律关系的规定,贷款利率应当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上限即是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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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王某、时子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肖朝锁、被告郑建飞、被告霍聪聪、被告王啸威签订的个人借据,除约定的借款违约金标准超过24%部分不予保护外,其他条款,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借据(合同)。借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田某某已按约给付了部分借款(39万元),被告王某应当在借款到期后,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未偿还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被告郑建飞、被告肖朝锁、被告白勇作为涉案借款39万元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前提下,依法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田某某称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给被告王某50万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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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与贺某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透支信用卡,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仍欠原告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1,718.6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系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被告应按照约定使用信用卡,对透支消费的金额应按约按期还款。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消费的金额,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1,718.68元,并偿还2018年1月31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按信用卡合约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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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支行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法《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其经营借记卡业务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在申领借记卡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就此内容达成合意,双方形成农行金穗借记卡发放、领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收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章程和领用合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章程和领用规定偿还透支本息10778.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金穗借记卡透支本息10778.1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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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支行与武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对信用卡进行透支,被告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偿还透支的信用卡借款本息,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行用卡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武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7055.72元、逾期利息及滞纳金4318.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武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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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信用卡对账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均真实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魏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60110元的事实,原告王某某向被告魏某某主张还款时,被告魏某某理应返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5000元是从2014年6月15日起算,该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逾期利息应以原告起诉的时间开始计算。因被告魏某某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六条、第二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清偿借款601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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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县支行与常均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常均红申请办理原告银行的漂亮妈妈信用卡卡,承诺遵守农行金穗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属于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或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手续费,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信用卡透支所欠的欠款本金18875.1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均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被告常均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县支行偿还62×××05的漂亮妈妈信用卡透支本金18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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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透支金额,不按约定期限金额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截止2017年7月23日,被告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共计3512.58元应予以偿还,自2017年7月24日始至还清本金2953.87元的后续违约金及利息按约定应按年利率18.5%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截止2017年7月2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512.58元,及后续违约金及利息(以2953.87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始按年息1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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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与马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透支金额,不按约定期限金额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截止2017年7月23日,被告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共计67067.07元应予以偿还,自2017年7月24日始至还清本金59922.11元的后续违约金及利息按约定应按年利率18.5%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截止2017年7月2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67067.07元,及后续违约金及利息(以59922.11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始按年息1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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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麦某饮品(隆某)有限公司与郑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工行隆某支行扣划143754.04元。因此,原告取得追偿权。被告郑重应当给付原告143754.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褚瑞华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人民陪审员 杨乐 书记员: 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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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某支行与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隆某某农行申领信用卡及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但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归还透支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状中列明欠本息截止日期与原告提交欠本息证明不一致,应以原告提交证明为准,原告隆某某农行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拖欠透支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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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某支行与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隆某某农行申领信用卡及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但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归还透支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状中列明欠本息截止日期与原告提交欠本息证明不一致,应以原告提交证明为准,原告隆某某农行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拖欠透支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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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某支行与张庆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申领并实际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后,被告张庆贺理应在原告催收借款时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返还透支款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庆贺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某支行透支本金7177.48元、利息824.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7.55元、取现手续费9.75元,合计8349.53元,并自2018年9月28日起支付拖欠的透支本金、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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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某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申领并实际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后,被告张某理应在原告催收借款时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返还透支款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某支行透支本金6879.15元、利息957.5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9.70元,共计8236.35元,并自2018年9月28日起支付拖欠的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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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现令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孙现令借款5000元,有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的账单详情及通话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该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陈述和质证的权利,本案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侯某某偿还原告孙现令借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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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徐志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穗信用卡(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穗信用卡(贷记卡),并通过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标准,故原告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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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吕某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金穗贷记卡透支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使用金穗贷记卡透支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偿还透支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欠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欠款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偿还透支欠款本金4077.41元、利息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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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宁某支行与高某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高某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用卡合约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负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912元,利息520.90元,滞纳金854.49元,合计人民币4287.39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栋给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宁某支行信用卡本金2912元,利息52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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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某某支行与张某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负违约责任。截止到2019年4月7日,被告张某已借用贷记卡本金3921.97元未还,产生利息615.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8.2元,合计4765.68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某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自2019年4月7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张某应按照双方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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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魏某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息11,303.29元(其中本金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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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息10,176.71元(其中本金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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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金9,713.34元及利息、滞纳金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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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焦东洋、田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克佳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田克佳与被告焦东洋系夫妻关系,本笔债务发生于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被告焦东洋对本笔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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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原告提交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逾期不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截至2016年7月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本金人民币4,989.03元及利息和滞纳金942.14元。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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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原告提交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逾期不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截至2016年7月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本金人民币6913.03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1658.75元。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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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李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金4,842.83元及利息、滞纳金547.70元和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和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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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李某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洋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8,650.83元及利息和滞纳金(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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