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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温根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本案争执焦点:被告应当承担的数额和范围。被保险人温根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温根山驾驶冀EX2819东风日产牌轿车在自己家院内与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认字(2013)】第01-X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根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温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五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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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被告虽然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证结论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予以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8081元/年×20年×24%=38788.8元。虽然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受理原告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是2013年9月23日,但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是2013年10月8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原告多处伤残,故对原告请求误工时间为117天予以支持。按照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其误工费为(3200元+3200元+2900元)÷92天×117=11827.17元,但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为11817元,本院依法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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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某、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身体、财产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对原告的车损评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车损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的营养费5000元,因没有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提交了绿化带鉴定损失的证据,但其未提供本人已作出赔偿该损失的证据,对请求被告赔偿绿化带损失3495元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与原告同车的乘车人陈刚尚未提起赔偿诉讼,其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为其保留赔偿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被告车辆主、挂车均投保交强险,其理应对原告的损失应以两份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其余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又因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原告的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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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滕某某、滕某某、宋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四原告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161620元,丧葬费为197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1456元,上述各项共计232847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四原告110000元;二、驳回四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四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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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董某某、邱胜利、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死者徐计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徐某某作为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停尸运尸费。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161620元,丧葬费为19771元;因徐计栋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原告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停尸与运尸费4100元系原告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综上,原告应当获得的赔偿总额为220491元;因本案中被告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应当先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余的110491元,应当由被告董某某赔偿。被告邱胜利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董某某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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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应得到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医疗费为5028.73元。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8月27日共计101天,原告的护理时间为18天,误工费和护理费均以2012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3564元为标准计算,误工费为3747元,护理费为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计算,数额为900元。残疾赔偿金以2012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元为标准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16162元。原告的被扶养人系两个子女,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858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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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于某某与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外,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并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结论违法,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被告马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于某某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于某某在邢台市人民医院花费15,026元,住院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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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张某1等与马某某、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1)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本院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路罗大队出具的冀公高交邢路认字第13890542016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培福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阎某某系事故车辆晋K×××××—晋KP975挂号车实际车主,马某某系雇佣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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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恒、应某某等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公平合理,原、被告均未对该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被告也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责任认定或足以减轻自己责任的证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2、被告李英提出该事故是四次不同的交通事故,应重复使用保险。本院认为该事故系四次撞击形成的,四次撞击之间有不同的时间间隔,也不是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所认为的四次撞击是发生在瞬间完成的。因四次撞击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出具的是同一个事故认定书,而不是四个不同的认定书,故应认定为同一事故的四次撞击,而不是四次不同的交通事故,保险不应重复使用。3、关于原告损失数额的计算与确认,本院将在本院认定中逐项认定。 本院认为,陈普秀的死亡系第三次和第四次撞击造成的,第四次撞击是造成陈普秀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本院确定因陈普秀的死亡而造成的损失由第三次撞击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第四次撞击承担70%的责任。在第三次撞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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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1等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公平合理,原、被告均未对该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被告也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责任认定或足以减轻自己责任的证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2、原告李某提出该事故是四次不同的交通事故,应重复使用保险。本院认为该事故系四次撞击形成的,四次撞击之间有不同的时间间隔,也不是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所认为的四次撞击是发生在瞬间完成的。因四次撞击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出具的是同一个事故认定书,而不是四个不同的认定书,故应认定为同一事故的四次撞击,而不是四次不同的交通事故,保险不应重复使用。3、关于原告损失数额的计算与确认,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逐项认定。 书确定第二、三、四次撞击是造成李春丽死亡和李某受伤的原因,因无法区分三次撞击对李春丽和李某造成伤害程度的大小,根据公平原则,本院确定三次撞击各承担33.33%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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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公平合理,原、被告均未对该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被告也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责任认定或足以减轻自己责任的证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2、被告李英提出该事故是四次不同的交通事故,应重复使用保险。本院认为该事故系四次撞击形成的,四次撞击之间有不同的时间间隔,也不是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所认为的四次撞击是发生在瞬间完成的。因四次撞击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出具的是同一个事故认定书,而不是四个不同的认定书,故应认定为同一事故的四次撞击,而不是四次不同的交通事故,保险不应重复使用。3、关于原告损失数额的计算与确认,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逐项认定。 本院认为,应晨的死亡系第三次和第四次撞击造成的,第四次撞击是造成应晨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本院确定因应晨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第三次撞击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第四次撞击承担70%的责任。在第三次撞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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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王某某、邢台祥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1)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本院依据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2)事故车辆冀E×××××冀E×××××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入有交强险和55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各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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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起诉人雷某某以雇佣关系请求判令被诉人曹宇、巨鹿县三川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因阎海勇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02636元。其主张与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所调解结案的(2012)广民初字第102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项目重叠,起诉人应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办理此案,我院不宜再行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雷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少猛 书记员: 郑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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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为其车牌号码为京N×××××宝马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并且不计免赔,原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为原告开具了保险单及缴费发票,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张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的车牌号码为京N×××××宝马轿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袁迎超死亡和袁迎超驾驶的洪都电动自行车、京N×××××宝马轿车损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张勇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勇驾驶京N×××××宝马轿车系张某某指派,张某某依法应当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电动车损失及评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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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等与张某、邢台县中心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划分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1)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本院依据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做出的邢公交认字【2015】第5010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刘秋山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刘海妮不负事故责任。张某系邢台县中心医院职工,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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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某某与牛某某、何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的被告无异议的医疗费70264.7元(71343.7元扣除在邢台市第三医院伤残鉴定支出费用1079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予以支持;根据原告需要营养和就医支付交通费的实际情况,营养费酌情支持23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600元;原告受伤后需人处理和照料,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于2013年2月4日出具的诊断书载明“住院期间2人护理”,2013年3月6日出具的诊断书载明仍需人陪护,且原告提交了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故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月工资(贾兰素月工资2700元、菅书朝月工资33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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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周某等与景军强、马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3)第00004号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请求的丧葬费21418.5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房东靳侠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聊城市东昌府区信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房租票据、聊城市东昌府区信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物业及水电费由周脉景及妻子张某某实际交付、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及东昌府区信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该辖区居住的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周脉景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25755×20=515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交了周脉景长子周某的户口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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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孙家坤、邢台长丰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2号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邢台长丰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孟某某请求的医疗费52626.48元,确系原告因本事故产生的实际花费,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符合相关规定且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基于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本院委托南宫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孟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进行了鉴定,双方均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故对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该鉴定结论载明原告营养期限90天,并未注明系出院后的护理,故营养期支持90日,原告主张的营养标准每天20元并不为过,故营养费20元X90天=1800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收入为每天88元,鉴定结论载明原告休息期为150日故误工费88元X15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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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赵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责任。本次事故中王某某、潘玉强已经得到的赔偿款已优先从交强险中支付完毕。被告刘某作为司机、被告茌平县万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1662.58元确系原告治病实际开支,予以认定;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临鉴字第216号伤残评定意见书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该意见书载明原告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为95日、二次手术费用为15000元,故伤残赔偿金8081X20X10%=16162元、护理费37.16元X95天=353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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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85号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黄富某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883元、鉴定费8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被告有异议的医疗费用后的医疗费47613元亦予确认;北京市海淀区海宏招待所出具的张根朝名下住宿费1320元发票是原告住院其亲属随行照顾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支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丈夫的收入,也能够证明原告一家在南宫市区内租房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南宫市区内,故原告按照本人工资请求误工费、按其夫张根朝的工资请求护理费、依据2013年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分别请求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处伤残请求赔偿指数为35%并无不当,但原告第一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其夫张根朝也在南宫市人民医院住院,故该期间的护理费可确认为北京高淞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800元,原告第一次在南宫市人民医院住院11天和二次手术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1天按张根朝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300元÷30天×22天=2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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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庆安、李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李某某和被告茌平信川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司机和挂靠单位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张某某请求的医疗费41562.43元,确系原告因本事故产生的实际花费,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基于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本院委托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张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进行了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257天,误工费12850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河北省三院诊断书载明原告出院后生活自理前需人陪护,虽未载明住院期间需加强护理,但原告伤情较重,生活确难自理,故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其两个儿子的工资计算37天,计8348.43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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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其责任大小分担,冀A6267K面包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原告的损失应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担。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借用被告王某某的车辆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虽为事故车实际车主,但与被告王某某不存在利害关系,只是借用,为此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均对南公交认字(2012)第501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冀A6267K号面包车投保交强险一份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高伟误工证明、工资表,其误工证明未有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工资表原件应由出证的公司单位存档,原告提供原件不合常理,且又未提交劳务合同,被告天平河北分公司有异议,本院难以采纳,故此原告护理费应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相关证明予以证实需要加强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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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赵某、赵某与彭某某、侯某某、海城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彭某某是肇事车辆的司机,与车主侯某某是雇佣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天正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挂靠协议中双方约定挂靠车辆自负盈亏,挂靠单位不干涉也不参与挂靠车辆的经营活动,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挂靠人自行承担。因此天正运输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三、在双方订立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标的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增加免赔率10%,本案中投保车辆属于超载,所以应适用这一约定。被告侯某某认为这属于重复惩罚,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由海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定夺后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本院认为过高,应以支持2.5万元为宜。经本院对事故中另一伤者赵福义的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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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新乐与吴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英大保险公司作为冀E×××××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交强险未能赔偿的原告的损失被告吴某某应按责任予以赔偿。原告因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损失。根据本院认定事实原告的医疗费为26036.42元;原告的车损为13520元;原告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依据京盛唐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635号鉴定书,原告误工期限确定为135天,原告护理期限确定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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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雇佣的司机曹文东驾驶冀JK2690冀JNW21挂半挂车将原告王某某撞伤,造成原告王某某一级伤残,原告王某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该事故车的承保公司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冀JK2690冀JNW21挂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应当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原告的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后经邢台县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司法鉴定,与第一次的鉴定结论相同,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二次鉴定的费用;原告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且其经济收入来源也为非农业生产,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宜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护理人员为二人,由于原告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生活全靠他人照顾,且住院期间事情繁杂故对其住院期间的护理宜按二人计算,但原告出院后不应常年按二人护理费;关于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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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王某某驾驶其租赁刘某某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冀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种,原告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40%,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40%,剩余损失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承担;被告刘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赵某某及被告王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将其中与原告赵某某姓名不符的医疗费票据所显示的金额予以扣除后,医疗费应为58514.32元。关于误工费,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收入情况,原告赵某某系农村居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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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交强险、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原告已经赔偿了第三者损失,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第三者王胜文属于农村居民,依此计算王胜文的死亡赔偿金为154734元、丧葬费21266元、医疗费10216.98元、尸体鉴定费600元。第三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明显过高,被告辩称不应支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被告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内赔偿第三者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35000元、死亡赔偿金75000元,第三者的其他损失死亡赔偿金79734元、医疗费216.98元、丧葬费21266元,尸检费600元,合计96216.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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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胡彬、被告邢台市翔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彬驾驶借用的冀EJX908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路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胡彬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胡彬对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对原告路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冀EJX908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邢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2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原告路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邢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原告路某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胡彬驾驶的是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外的部分,确定由被告胡彬承担50%,原告路某某承担50%;由被告胡彬承担的部分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邢台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如果仍有不足,再由被告胡彬予以赔偿。因被告邢台市翔龙运输有限公司已经以买卖方式将冀EJX908小型轿车转让并交付给受让人,故对原告路某某要求被告邢台市翔龙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自行委托邢台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的邢县司医鉴(2014)临鉴字第117号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意见书,因该鉴定意见的评定依据不适用河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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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某与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由被告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对原告的各项诉请,依法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第十三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该条是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不能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的规定。本案,因被告没有为原告参保工伤保险,原告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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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林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原告郑林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887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7天=2350元;护理费为112元*47天=5264元;误工费为115元*167天(至评残前一日)=19205元;被扶(抚)养人生活费如下:郑荣申为10536元*18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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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贾明春、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主要争执焦点为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农民计算。姚某某在平乡县镇开办儿童玩具厂,且居住在御华苑小区,并没有生活在农村,系省级工业园区,原告请求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符合情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113581.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3天=3150元。营养费30元天×63天=1890元。误工费:依据制造行业标准58540元年,误工日为365天,计58540元。(公安部三期评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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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袁某某等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冀E×××××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经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损失为54538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王某负主要责任,因在其他三个案件中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已赔付,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某车损54538元×70%=38176.6元。评估费2700元,由被告王培营承担70%,计1890元。关于原告在河北省眼科医院检查费用1572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事隔4个月后,原告在河北省眼科医院检查治疗,原在平乡县人民医院治疗检查时,不显示眼部有伤。在庭审后,原告提交平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该证明显示杜某某交通事故致复合伤诉眼部受伤。本院认为,受害人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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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侯某某等与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认为被告何某某驾驶与准驾型不符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拒赔。本院认为,何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C1)驾驶京A×××××江淮牌中型厢式货车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何某某、何丽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认为伤残鉴定级别过高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视为放弃。被告何某某、何丽维认为侯某某的车损评估数额过高,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视为放弃。被告何某某和何丽维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两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何某某驾驶与准驾型不符车辆且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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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占为、邢台融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138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4天=2400元。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误工费:3390元×3/92天×177天=19566.3元。护理费:护理人员刘士辉:3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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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小某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小某某公司已为被告张某某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工伤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应依法申领,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对于被告请求的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请求按照裁决的数额支持,原告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数额支持为宜,即护理费26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995.6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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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郑某某、李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及被告郑世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双方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各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参照河北省关于实施道交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且原告负同等责任,故应当减轻被告郑世奎30%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606.95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原告120000元,原告剩余经济损失共计64606.95元,应由被告郑世奎赔偿70%,即45224.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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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连江、路某某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伤残(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予以赔偿。关于本案原告闫连江因本人受伤而请求的项目及数额的认定:(一)、医疗费。原告闫连江主张22756.6元,被告河北通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异议,被告安邦保险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只承担85%。本院认为,被告安邦保险的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闫连江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原告闫连江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720元,被告河北通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异议,被告安邦保险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而辩称不应支持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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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闫某某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本案原告请求赔偿受害人李梦语丧葬费29493.5元、死亡赔偿金56498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1000元、停尸和整容费2000元。被告河北通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异议,被告安邦保险对六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无异议,但辩称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停尸费、整容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本院结合本案实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予以支持;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1000元酌情予以支持;对二原告请求的停尸费、整容费2000元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按农村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闫某某自2015年5月入职平乡县中医院后,一直在该院工作和居住生活,其在县城居住时间较长,收入来源于县城;受害人李梦语随原告在县城幼儿园接受学前幼儿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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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贺某某等与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贺广友的死亡赔偿金为141245元(计算方式为: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五年计算,即28249元×5年=141245元)。贺广友的丧葬费为28493.5元(计算方式为: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56987元÷12月×6个月=2849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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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崔某某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原、被告均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2478.12元,因被告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22182.6元;原告其他经济损失30295.52元,参照事故责任比例,应由被告赔偿30295.52元×50%=15147.76元,故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47330.36元。原告主张村卫生室治疗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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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蔡某某、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受伤住院造成损失,请求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76751.27元误工费115元/天×148天=17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8天=19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5元/天×2人×38天=8740元伤残赔偿金10186元/年×20年×12%=24446.4元伤残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48元/年×4年/2人×12%=1979.52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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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是二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原告方证人证言及被告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能够证明是王某某承揽了被告马某某的施工工程,原告等人是受王某某雇佣,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木架倒塌所致,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将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王某某,发包过程没有过错或者过失,原告和被告王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马某某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存在过错,故被告马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不是其雇员,其是马某某的雇员,该辩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主张与本院认定事实不一致之处,本院在查明部分均已述及,在次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34714元,应由被告王某某赔偿。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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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造成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衡水大队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冀公交认字【2017】第13860342017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定泽、王某某无责任。各方对事故认定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险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定泽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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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徐某等与武雪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损失。因张某的死亡给五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1919元*20年=238380元;丧葬费28493.5;结合事故成因及给当事人家庭造成的伤害等因素,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车辆损失费11942元;评估费1000元;被扶(抚)养人生活费:刘某某9798元*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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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牛某某等与柴彐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次交通事故中,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平公交认字【2017】第X04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彐林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牛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各方对事故认定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柴彐林驾驶的冀E×××××起亚牌小轿车行驶证所有人系豆同军,但该车在2017年2月13日已由豆同军转让给柴彐林,并付清车款,故应由被告柴彐林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险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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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祈华芹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巨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巨公交认字【2017】第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的条款,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本案王阳的死亡赔偿金为238380元,故被告中华财险邢台公司最高可赔偿11000元,然原告王某某、祈华芹、王明哲仅请求赔偿10403元,且不超过11000元。因此,原告王某某、祈华芹、王明哲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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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董某某等与张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已认定董培英、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责任,且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据此酌定减轻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较妥。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5222.15元,请求丧葬费23119.5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董某请求被告支持54138元抚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原告董某虽然系死者董培英的孙子,但河庙镇董家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不足以证明原告董某的父母没有扶养能力,且被告又不认可该村委会证明信的效力,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待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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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某某、史访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改起死亡,被告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黄某某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改起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方也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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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赵爱国、王某某、黄某达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腾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遭受损坏的,应得到赔偿。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李二刚驾驶的冀DJ8117陕汽重型自卸货车同时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原告损失首先应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第三者商业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车辆买受人白某某应承担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责任,车辆出卖人邯郸市腾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关于原告请求黄某某、赵爱国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其不能提供支持该请求的有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责任分担问题:对于精神抚慰金15000元,原告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支付,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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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平乡县客运出租服务中心、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50489.89元,经计算原告的医疗费为49089.89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医疗费为49089.89元。虽原告年龄已超过55周岁,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邢台市鹏跃轴承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2400元,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必然造成损失,故参照原告评定的误工期限,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7200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7100元,参照护理评定意见,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住院和出院的时间,其住院时间应为55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500元,予以认定。参照鉴定结论及就诊医院医嘱意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22580元/年×20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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