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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某、于某某欠原告王某某运费4640元,有于某某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刘某某辩称的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偿还464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运费人民币4640元。被告刘某某、于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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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武某驾驶冀J×××××-冀J×××××挂号车,与赵银辉驾驶的冀T×××××号货车和陈玉飞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A×××××号轿车相撞,冀J×××××号车、冀J×××××挂号车及冀T×××××号货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本案原告负有赔偿责任;现原告虽仅起诉了冀J×××××号车的交强险承保人并拒绝追加冀J×××××挂号车和冀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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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未某某与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原告年纪已大,没有工作且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有赡养的义务,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参照邢台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核准标准和目前生活水平,二原告的三子女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700元较为适宜。被告杨某乙主张其不应承担二原告的赡养费,也无能力承担,但其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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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相应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冀E×××××机动车车辆损失数额30,921元、冀E×××××号机动车车辆损失数额30,168元,该损失数额,系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的,具有客观性、正当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的评估报告,又不同意以原告方的评估报告为依据重新评估,因案涉车辆已经维修,无法进行重新评估,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被告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是以原告方提交的报告为依据而进行的,且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也未提交鉴定评估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因此,对被告方所提交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采信。关于施救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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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元某与韩某某、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付元某的车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已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即2,835元赔付完毕,故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某应共同赔偿原告付元某车辆损失11,510-2,835-2,000=6,6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支付原告付元某车辆损失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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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赵景美等与戚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请求去养老院养老,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戚某某现年85岁、赵景美现年89岁,二原告已进入暮年,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后期花费越大。综上,参照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81元,六被告每人每月共计给付二原告赡养费537元(12,881元÷12个月×50%);二原告请求从2017年12月10日开始给付赡养费,予以支持。古语云,“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尽心奉养父母不仅是道德和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的要求,也是我们发自内心的自我要求。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愿各被告不再让年迈的父母在自己的晚年仍然奔波在诉讼途中。父母生育我们,父母含辛茹苦养我们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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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2017年10月9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98,24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24时止。原告张某某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交付保险费。现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负全部责任,且赔偿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关于车辆损失数额,经本院主持,双方摇号选定鉴定机构,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评估资质的公司评估,评估结果为222,963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评估费1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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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存与王志峰、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确定冀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王志峰、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志峰为原告垫付的7,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70元后,剩余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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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其中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本案被告方按照7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魏宗悦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魏宗悦人民币8,619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魏宗悦人民币3,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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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原、被告所签协议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故原、被告所签协议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转让土地,均有过错,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应由双方均担。《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该条款所鼓励的是转让住宅,而非宅基地,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所签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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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是由边界不清所引发,而边界不清是双方均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致,从现边界看,原告在该边界以东一垄花生苗确实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埋,但压埋花生苗并非被告故意所为。由于原告种植这垄花生苗必有一定的投入,客观上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的原则,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及可能进行评估而造成双方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150元。原告所诉精神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谢某某经济补偿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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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换与张某某、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被告方应停止侵权行为。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允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任何侵犯原告张某换(张某焕)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案件受理费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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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临西县宏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冀E×××××挂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被告张某某应负责任依30%比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进行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张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原告评估费的30%。被告张某某已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的款项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至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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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山与徐家阳、临清市汽车四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杨兰山损失为医疗费145,83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1,514.2元、残疾赔偿金11,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800元、车辆损失费2,650元(附赔偿项目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原告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阳光财险聊城中支公司在鲁P×××××号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兰山共计39,06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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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魁、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吴某某损失为医疗费23,045.94元、误工费9,409.5元、护理费2,82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附赔偿项目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原告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泰山财险邯郸中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共计22,532.35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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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陆景鹏、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杜某某与陆景鹏、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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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心如、张某某诉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二原告的伤残鉴定书有异议,但是在其认可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伤残鉴定书予以采信。关于马心如的损失,医疗费本院凭票据确定为5,206.25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费有异议,马心如住院治疗,产生交通费符合常情,本院酌定交通费550元;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350元;被告对营养费有异议,马心如伤情构成伤残,主张营养费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护理费有异议,参照医嘱,且马心如年龄较小,护理费确定为486.72元(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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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周日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杜某某与李某某、周日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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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现场施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对其不按约定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视为对其相关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6,6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某某劳务费1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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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青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原、被告均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结合原告病历、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被告持有异议,且原告证据未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负责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原告为农村信用社职工,因伤住院单位停发全部工资与法相悖,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不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威县华双服装加工厂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其护理人员(高兵霞)误工损失证据不足,且被告提出异议,其相关数额应参照相近行业【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批发和零售业(32,544元/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较为适宜;原告主张营养费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住院治疗情况酌定支持300元。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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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于海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原、被告均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被告无异议,结合原告病历、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确认,对其手写医疗费证明因非正式票据,不予认可;原告马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未满15周岁,其虽提供务工单位证明,但其该务工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该误工费主张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原告提供北京腾佳兴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及工资表、邢台森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其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证据不足,且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其相关数额应参照相近行业【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批发和零售业(32,54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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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新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原、被告均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被告无异议,结合原告病历、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被告持有异议,且原告为国家公职人员,因该事故是否造成其收入减少未提供证据支持,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不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广宗县华盛棉业有限公司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其护理人员(范增哲)误工损失证据不足,且被告提出异议,其相关数额应参照相近行业【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批发和零售业(32,544元/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较为适宜;原告主张营养费有医疗机构明确意见,本院酌定支持2,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住院转院治疗情况酌定支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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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孙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孙保树、陈立刚、本案原告的承包地面积及承包地东西长64米计算,该三户的承包地南北长应为61.46米﹛(2.11亩+1.26亩+2.53亩)÷0.0015亩/平方米÷64米﹜,而从孙保树承包地的北边起至被告所建纸厂北山墙南北长为116.75米,可见被告建厂并未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原告称被告建纸厂所占用的土地系调换而来的陈述,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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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树林与李志强、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造成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董树林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双方提出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董树林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董树林支付医疗费10,806.42,依据认证意见予以确认。董树林主张护理100天,护理费每天145.64元,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护理费标准过高,护理费按100天计算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董树林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护理,董树林主张出院后的护理应予支持,但主张护理100天依据不足,根据董树林伤情,护理期限酌定为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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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志与刘一朝、临清市恒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未举证其与威县久兴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但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威县久兴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关于原告的工资,根据原告所举三个月份的工资平均计算其月收入为2,286.33元。关于误工期间,根据原告伤情,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4.6.2确定为90天,原告误工费为6,858.99元;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期限为30天,被告异议认为住院期间为23天。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护理费为42.22元×23天=971.06元;关于交通费,本院酌定为600元;关于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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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文革、临沂市奥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合法财产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原、被告均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临沂奥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费、公估费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损失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损失为车辆损失费4,100元、公估费300元。因鲁q0810b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沂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沂南支公司在鲁q0810b号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100元由该车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70%)赔偿原告王某某共计1,470元(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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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对原告让二被告返还彩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婚约双方当事人有同居生活的事实,可以酌定部分返还彩礼。同时,已查明在原告处的被告梁某甲陪送的嫁妆,属于实物彩礼,原告应予以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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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甲、张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才可以由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监护义务也属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某丙的母亲魏某某具有监护能力,要求女儿李某丙由其抚养并行使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二被告返还借款38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原告不要求二被告承担李某丙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所辩称原告具有对李某丙有虐待行为而随其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抗辩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李某丙交由原告魏某某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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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甲、张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才可以由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监护义务也属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某丙的母亲魏某某具有监护能力,要求女儿李某丙由其抚养并行使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二被告返还借款38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原告不要求二被告承担李某丙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所辩称原告具有对李某丙有虐待行为而随其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抗辩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李某丙交由原告魏某某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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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物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国、邢台圣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保留后续治疗及评残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对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费有异议,本院酌定交通费400元;被告对医疗费8834.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车损87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营养费,依据医院意见,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有异议,户口本显示原告系种植业生产人员,参照公安部[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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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刘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车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未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应认定被告刘拥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同江车辆系2016年7月14日从邢台圣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新车,至事故发生不足1年,事故发生后车辆在该公司维修,该公司实际收费15500元,原告花费拖车费300元。原告损失应认定为修车费15500元、拖车费300元,共计15800元。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刘拥军投保人签字的声明,《投保声明人》中“投保人签章”处前写的“刘拥军”之名不是刘拥军本人所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向刘拥军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刘拥军逾期未年检,该免责条款对刘拥军不产生效力;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不计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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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树林、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刘树林介绍承担了架线作业这项工作,并由其独立完成,三被告并没有在场具体指挥和安排,本人在施工中因挂钩脱落从线杆上摔下受伤,自身操作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为宜。被告刘树林介绍原告承担该项工作,并为其发放工资,负有选任和安全监督义务,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5%,被告陈某某、魏胜奇作为煤场负责人和该项工作受益方,亦有安全监督义务,也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5%。原告诉求的损失有医疗费31,7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营养费630元(30元×21天)、误工费11,100元(111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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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某、河北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拖欠原告刘某工程款事实清楚,有二人共同签字的30楼结算单为证。故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支付工程款10186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德昌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认可发包方兴成公司已按工程进度节点结清了全部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兴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86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德昌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供了三被告的三方协议用于证实其主张,因该证据为复印件,兴成公司和德昌公司均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30楼结算清单均是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个人签订,没有德昌公司的印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陈某某以施工单位德昌公司临城县园东小区二期项目部名义进行24、26、28、30号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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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提出异议,据此应认定被告张顺良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杨某某、张立辉、杨某某无责任。被告张顺良驾驶的冀E×××××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第三者商业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张顺良为被告刘某雇佣司机,且被告刘某自愿承担应由被告张顺良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刘某承担。原告杨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12861.4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6天×50元/天);3,误工费14862.90元(130天×114.33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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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刘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应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商业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二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没有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薛某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车损89760元;2、拖车费、吊车费3500元;计93260元。原告刘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2542.22元;2、护理费6700.20元(111.67元/天×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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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靳某某、靳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通过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反诉,可以看出本案既涉及物权的保护,又涉及双方相邻权的合理行使。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楼梯及小棚屋并赔偿房屋受潮的修复费用,是基于对其物权的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被告建楼梯和小棚屋与原告房屋受潮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建楼梯和小棚屋侵害了其物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房屋漏水要求搭建大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八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搭建大瓦应属对房屋的合理修缮,大瓦超出房檐必然占用被告空间,对此被告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进行阻挠,同时在被告给予便利的时候原告搭建大瓦亦应受到限制,即搭建大瓦不应超出房檐过多以防过分侵占被告空间,给被告造成不便,因此应以不得超出其房檐20公分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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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董宗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陈某某作为常年从事家政服务的专业人员,贴地板、打眼等工作对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要求,并不属于一般劳务的范围;其次,被告董宗学装修房屋,将该房屋的装修工作承包给原告陈某某,按照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董宗学提供装修原料,原告负责雇佣一人帮忙,原告只需在两天时间内将地板砖贴完及打好水眼,双方对具体的工作时间及施工过程均未作任何约定,而且施工当时被告董宗学并不在现场,可见原告陈某某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被告的具体指挥与控制,综上可知,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成立。原告陈某某作为具有专业装修技能的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被告董宗学作为定作人,在未仔细确认承揽人陈某某是否具有打水眼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的情况下,将房屋装修工程承揽给原告陈某某,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庭审查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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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刘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根据这一精神,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徐某某、刘某某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各负此事故主、次责任有新河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为证。被告刘某某虽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的证据,故对于被告刘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事故双方均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次事故给原告徐某某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新河县人民医院门诊费用2,600.5元,所提交票据有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佐证,且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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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黎某、翟某某等与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没有正式票据等证据证明;营养费长期医嘱单中没有记明加强营养,本院对以上诉请不予支持。原告翟某某因本次事故致残,构成伤残拾级,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各种因素,本院酌定为3000元。原告翟某某系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固定收入分别为2月份工资3449元、3月份工资3441元、4月份工资3456元,平均工资3448.7元,日工资为115元。护理人李冬系任县瑞刚纸制品厂职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固定收入分别为2月份工资3360元、3月份工资3360元、4月份工资3360元,平均工资3360元,日工资为112元。原告误工费应按日工资115元计算,计算120天。护理费按李冬日工资112元计算,计算60天。鉴定费用为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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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XX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被告于2018年3月份微信截图、2018年10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亲笔保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双方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原告定金10000元后,一直未给原告交货不妥。被告于2018年10月6日给原告出具亲笔保证,保证在2018年10月16日把两台设备送给原告,到期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11月3日两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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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波与公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8月23日已将自己位于本村的承包地转让给被告,签订了转让契约,是自愿的并经本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原告主张本案诉争的土地是其父亲的,诉争土地是1.29亩,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以对被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公文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公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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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吕某某、马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驾驶的车主为被告马占为的冀E×××××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卢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撞坏,使原告卢某某受伤,被告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冀E×××××小型轿车在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卢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8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失赔偿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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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杜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原告于某某提供的2018年3月9日北西社区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讼争之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即没有提交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宅基地使用证,所以对原告于某某确认杜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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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任公交认字(2015)第5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公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被告均没有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有:1、车损26835元;2、评估费1430元;3、施救费1900元,共计30165元。原告上述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被告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原告的其余损失28165元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9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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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李占为、高某某提供劳务,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因原告下班较晚,又遇下雨,路面凹陷积水,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靠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故原告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与提供劳务有一定关联,故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应负事故的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道路出现损坏,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任县交通运输局以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称其不应承担责任,该办法仅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并未规定道路养护的区域划分。被告任县交通运输局不能证明该路段不在其管理、养护范围内,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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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米某诉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2013年2月7日给原告打的亲笔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本应按自己所打欠条及时偿还原告工资5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分文不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崔某某给付原告张米某拖欠的工资人民币5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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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县交通警察大队任公交认字(2015)第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依法予以采纳。原告支出的医疗费,除150元蔡志军外科诊所收据外,其余19759元被告没有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0186元/年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系数为10%。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提出异议,认为10000元的赔偿数额过高,故按照原告伤残等级,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按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5.2和原告评残日期,误工期限确定为15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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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刘玉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本次诉讼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3692.69元;误工费9900元(90天×110元);护理费8580元(78天×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16天);营养费2400元(20元×120天);残疾赔偿金22102元(11051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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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彬与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损失为:医疗费31114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50元(149天×50元);营养费2980元(149天×20元);误工费25447.5元(325天×78.3元);护理费19455元(149天×130.57元);残疾赔偿金198918元(11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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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刘某某排水排雪影响自己出行为由,要求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由于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仅不足以证明损害存在的现实性,也不能证明需要排除妨害的必要性,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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