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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卡某某旭阳化工(邢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被告卡某某邢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加班,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原告2013年、2014年加班费共计3621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原告已支取2015年加班费2065元,故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2015年加班费。原告已支取2017年度奖金289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奖金18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数额应为5790元。被告2017年5月24日已对原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疑似职业病情况,因原告2017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为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支取养老保险,支付其五年服务奖银牌及体锻费、电话费、加班打车费、年会红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卡某某旭阳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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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实际工作至2018年7月18日,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期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原告第4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12858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13*4=86052元的问题。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原告称是其不同意被告为其调动工作岗位而由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系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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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邢台市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仅能证明2014年9月和2014年11月两个月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工作期限不连续,属于两次用工,且两次工作时间均未满一个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从2014年12月起,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邢西劳人仲案(2015)27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直接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75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2014年9月份在被告处实际出勤13天、2014年11月份实际出勤天数15天,被告根据原告实际出勤时间核算工资数额并不低于邢台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于原告主张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及25%补偿金7812.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于2015年9月22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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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邢台市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仅能证明2014年9月和2014年11月两个月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工作期限不连续,属于两次用工,且两次工作时间均未满一个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从2014年12月起,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邢西劳人仲案(2015)27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直接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75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2014年9月份在被告处实际出勤13天、2014年11月份实际出勤天数15天,被告根据原告实际出勤时间核算工资数额并不低于邢台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于原告主张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及25%补偿金7812.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于2015年9月22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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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隆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梁某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对上诉人的调查记录,上诉人认可存在多次接受客户宴请行为。诉讼中上诉人辩称只是工作餐与其在调查记录中的回答不一致,同时对其他问题上诉人也有陈述,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通知工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10月、11月的工资,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上诉人。2016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是知晓的,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过异议,故上诉人主张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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