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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崔某某没有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崔某某打电话报警,并随民警到事故科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并被允许回家,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虽找崔某某未果。但没有证据证实崔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找其而逃跑。故崔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崔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崔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当,应予纠正。本案被害方已得到了足额的赔偿,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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