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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前后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矛盾、重伤二级鉴定书程序违法无效的辩护意见,经查,邯公交再认字(2013)第11-2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撤销邯公交认字(2013)第1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重伤二级鉴定书由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二交警大队委托,鉴定书即送达被告人及受害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垫付部分医疗费、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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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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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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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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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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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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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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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二类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准架车型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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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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