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且超载20%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罪的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利某某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证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利某某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证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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