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尸检费、抢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给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死亡补偿费、丧葬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且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代理审判员 闫 艳 书记员:王莉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鞠志强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代理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庭审查明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监控录像与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汲某所驾驶车辆为肇事车辆,故对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汲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为常永海,且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利某某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证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利某某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证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董果芳审判员 李晓萍 书记员: 许红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能够积极抚慰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甲、房某丙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案发时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485486.3元,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可以减轻机动车方2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应承担被害人房某乙、孔某某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共计388389.04元。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2389.04元。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前后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矛盾、重伤二级鉴定书程序违法无效的辩护意见,经查,邯公交再认字(2013)第11-2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撤销邯公交认字(2013)第1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重伤二级鉴定书由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二交警大队委托,鉴定书即送达被告人及受害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垫付部分医疗费、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庭审时,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诸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天、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能自认其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积极赔偿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本院审理期间,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11万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瞿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告人姜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闫某乙家属,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对被告人姜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闫某乙因伤造成死亡的经济损失,因冀DJ2305号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瞿某某,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医疗费299079.11元,鉴定检查费800元,误工费2560(1600元/月÷30天×4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0元/天×48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伤情,并结合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学英 审 判 员 赵 华 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 书记员:李红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并应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北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当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艳 书记员: 许红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葛某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柏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柏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杨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肇事车辆共有人刘某代替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5.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李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孟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及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孟某具有的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孟某交通肇事后,同车人员拨打电话报警,孟某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民警带回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孟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孟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某辩护人所提孟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及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郭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肇事车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郭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辩护人所提郭某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籍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籍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撞伤刘某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属实,予以采信。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籍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籍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籍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籍某能够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下列减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二类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准架车型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崔某乙明知崔某甲实施犯罪行为,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作假证明而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筹借款项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并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交强险以外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判处。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201180.65元,而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险种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故该保险公司应在该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辩称,被告人王某属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犯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田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且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刑罚已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