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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石某3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王烨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石某3向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邱劳人仲案(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王烨自2014年3月上班之日起至死亡之前与原告天娇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天娇纺织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其与王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作出(2016)冀0430民初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天娇纺织公司的起诉。原告天娇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民终5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邱劳人仲案(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邱劳人仲案(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石某3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王烨的工伤认定申请,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2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烨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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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梓睿与郭三明、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父亲郭幸福工伤死亡后,其所在的单位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累计给付死者郭幸福亲属死亡赔偿金73万元,但未明确具体如何分割。2014年8月原告法定代理人华晓与二被告郭三明、王某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留30万元做为原告郭梓睿上学、典礼、住房、生活等一切费用,该30万元为其父亲郭幸福工亡后的死亡赔偿金一部分,是原告依法应得的部分,不是任何人对原告郭梓睿的赠予。原告代理人与二被告之间的协议仅是对郭幸福工亡赔偿金中属于原告所有的30万元如何管理所做的约定,并未改变该30万元属于原告所有的性质。现原告郭梓睿与其母亲华晓共同生活,且没有与二被告共同生活。华晓作为原告的母亲,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原告未成年之前负有对原告的监护职责,保护原告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是其法定职责,现属于原告所有的30万元在二被告手中,二被告虽当庭辩称其持有30万元是为了其孙子即原告郭梓睿,只是为了防止原告法定代理人华晓不能将该款实际用于原告,二被告没有侵占该30万元的意思。现二被告实际持有该30万元导致原告失去对该30万元的控制,二被告实际持有原告的30万元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行为与法律对监护人权利的规定及约定的本意相悖。原告法定代理人华晓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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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李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忠元生前虽然未同原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2月6日8时30分许,李忠元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李忠元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原告没有为李忠元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原告应当承担李忠元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不应对李忠元的死亡承担责任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李忠元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为配偶刘某某一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供养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原告应按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14元标准支付李忠元死亡的6个月丧葬补助金即18084元;按照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1810元标准的20倍支付李忠元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436200元;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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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刘某1等与刘某平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金属抚恤金等赔偿款,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死者XXX的直系亲属,对其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均享有请求权。XXX工亡后,丧葬费为19160元,该款从105万元赔偿款中支付,应当从105万元赔偿款中扣除,故本院将剩余的1030840元依法进行如下分配: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分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南某有劳动能力,刘某平、祁素芹有退休金,均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刘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刘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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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石某、吕文宏宇与被告王丽娟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原告吕某某结婚时吕璐年仅11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系二人用家庭共同财产抚养成人,应认定为原告石某与吕璐形成抚养关系。关于吕璐单位实际给付工伤补助金、丧葬费、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被告王丽娟提出其记不清单位打款的具体数额,补偿协议约定协议成立时打入被告王丽娟账户,各方签字当日王丽娟账户入账490600元,形成印证,应认定为吕璐单位实际给付金额共计490600元。该款系吕璐生前单位因吕璐意外死亡而给付其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该款给付原、被告四人共有,故被告辩称原告石某不应参与分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协议对吕文宏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单独另行约定,故该款支付吕璐丧葬费用后,余出部分应参照继承法由四人平均分配。各方对花费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另支付代理人王丽军、刘国强寻找肇事车辆的酬金各10000元,有收据为证,且该支出是为原、被告四人索赔利益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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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第三人肖某某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玉霞因工死亡后,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给与的工亡补助金是119682.16元。该费用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属的精神慰藉。该费用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可参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本案中张玉霞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张某某,被告肖某某,第三人肖某某,该119682.16元应由该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应分得39894元(119682.16元÷3)。被告肖某某辩称该工亡补助金应由作为配偶的被告分得80%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肖某某在张玉霞死亡后将全部款项取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利,依法应返还原告。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年事已高,精神不佳依法应认定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张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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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盛某汽车运输队与郭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玉良聘用郭某某的丈夫郭万生驾驶冀D×××××号解放牌半挂汽车从事货物运输,郭万生受郭玉良的管理并由郭玉良支付劳动报酬,郭万生与盛某汽车运输队之间不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郭万生与盛某汽车运输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郭某某依据郭万生与盛某汽车运输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工伤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郭某某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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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凌奥公司与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向郭某某支付的协议赔偿款173万元,是就林纪伟在北京凌奥公司工作期间意外身亡所给予的所有赔付费用,任某某与郭某某作为林纪伟的近亲属均有权请求北京凌奥公司赔偿因林纪伟死亡造成的损失。故郭某某关于任某某向郭某某要求分配赔偿款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郭某某上诉称其有权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的规定,用以证明工亡职工父母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本案中《和解协议》约定北京凌奥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某173万元赔偿款,该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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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上诉所提李亮不属于工伤,经查,卷内现有证据对李亮属于工伤已经作出认定,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劳动者所在用那个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上诉人王某、李某某、高海芹、李鸿倡所提丧葬费仅支付差额部分与上诉人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所提工伤待遇赔偿属重复赔偿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李某某、高海芹、李鸿倡上诉所提抚恤金应一次性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李某某、高海芹、李鸿倡上诉所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使用标准不当以及贡丸职工月工资标准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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