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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清华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原告(并案被告)曹清华于2012年10月之后不再为被告(并案原告)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单位没有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2015年2月,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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