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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财、柳铁叶、杜某坤、杜某某诉赵某某、朱某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责任划分承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柳铁叶和杜福财未到领取赡养费的年龄故对二人赡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死者杜龙有被扶养人杜某坤、杜某某,其中杜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养费按17年计算。根据相关的赔偿标准,对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做如下确认:1、死亡赔偿金203720元(10186×20=203720);2、丧葬费23119.5元(46239÷12个月×6个月=231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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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风云、弓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无异议,两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其保险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于原告所支付的人民币222980元赔偿款之事实予以认可,故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面履行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扣除其已经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14513.14元,尚余人民币7486.86元应当予以赔付。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施救费,因证据原件存放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被告对上述费用持有异议但未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原件,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65558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以外承担保险责任,扣除其已经赔付的人民币64319.41元,尚余人民币79238.59元(265558-122000-64319.41=79238.59)应当予以赔付。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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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等与被告张某某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该案涉及到刑事案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其3000元车损的诉讼请求,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刘治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7120*20年=142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某某4711*5/2=11777.2元刘治民4711*20/5=18844元;丧葬费36166/12*6=18083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921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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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生命权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予以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陶保年死亡,因其住所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告要求按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标准计算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参照河北省和江苏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一方的损失有: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为18083元(36166元/年÷12个月×6个月)。2、死亡赔偿金,陶年保今年40周岁,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应为21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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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玉荣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作为死者王玉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原告因王玉荣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医疗费为2170.45元;(2)、死亡赔偿金共计174136元,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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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涛、杨某某等与杨某某、万合集团邯郸华某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邢台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海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迎波无责任,原、被告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四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39元,沙河市中医院收费票据显示为338.1元,原、被告对该收费票据均无异议,故医疗费按338.1元予以确认;刘海芹生前在城镇连续租住已两年有余,应认定临漳县临漳镇西南城角村为其经常居住地,且刘海芹以交通运输业为生,故四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河北省统计部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6263元计算20年,合计325260元;本院查明刘海芹的被扶养人为其父亲刘学志和母亲白秀清,被扶养人刘学志的生活费为9612.5元(5年×3845元/年÷2),被扶养人白秀清的生活费为17302.5元(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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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某等与安士康、王新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邯郸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1)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亚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新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安世康不承担责任。该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吴亚平受伤后被送到邯邢矿山局总医院抢救花费了2390.76元,有医疗费票据证明,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丧葬费16153元是依据《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告认为原告是农民户口就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但被告没有提交任何反驳的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是以居住地点不同区分不同的赔偿标准,并不是以户口性质来区分。吴亚平虽然是农民户口,但2004年就在临漳县城购买了自己的住房,吴亚平单位等证据证明吴亚平的主要收入也来源于城镇,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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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等与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赵春江驾车追尾造成赵春江和马文华死亡,冀A×××××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冀EN916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冀A×××××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部分由赵晓赞驾驶的冀A×××××(冀EN916挂)车车主被告郭某某、武志芳和赵春江驾驶的豫G×××××(豫G×××××)重型半挂车车主被告宋世轩按责任承担,因被告郭某某的冀A×××××主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处投有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郭某某的赔偿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承担。五原告丧葬费按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4756元6个月计算,为12378元。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每年为2009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41.1元,为268822元。赵春江有两个子女,女儿赵某12001年出生,应赔偿9年,儿子赵某22008年出生,应赔偿16年,每年按2009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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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原告王玉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香兰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杨某、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秀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邯公交认字(2012)第50024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秀荣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各方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系借用被告杨某的车辆发生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原告证据和被告抗辩理由及质证意见,经本院确认:死者陈秀荣在邯郸市第一医院实际住院治疗6天(2012.04.07-2012.04.13)花去住院治疗费31524.22元,后因病情转入成安县人民医院实际住院治疗10天(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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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志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因交通事故其赔偿死者各项损失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路志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保险赔偿款12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只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使限额与现实支出差额较大,从保护受害人角度而言不具有合理性。在我国之所以规定不论是否缴纳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险种,都必须缴纳强制险,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以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且能体现出交强险的公益性,故其要求按分项限额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向原告路志民给付保险赔偿款122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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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路漫、申某论、申井元、郭某连与被告申付海、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中心支公司”)、贾其彬、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光大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光大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11月24日23时许,潘洪朋驾驶被告贾其彬的解方车在涉城镇迎春街路口与申永鹏驾驶的双狮助力车相撞后,孙双林驾驶被告申付海的斯太尔半挂车再躲避过程中,向前推行时将申永鹏挤压,造成了申永鹏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事故形成的原因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对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关于被告邯郸中心支公司和被告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按照法律规定如何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中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和救治过程中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其中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救治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财产损失包括了受害人的所有财产损失。根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和赔偿限额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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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张海鱼与被告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公交认字(2011)第004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张云雷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张富强负本人损失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肖某某应对张云雷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云雷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并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为:医疗费963.54元+95元=1058.54元;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5958元/年×20年=119160元;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2306元/年×50%=16153元,原告要求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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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马仃申等与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马航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航立死亡,死者马航立的家人即五原告理应得到赔偿。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鸡公交认字(2014)第026号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乔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由被告乔某某赔偿,即被告乔某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下余的140988元,被告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按照30%比例承担,140988×30%=42296.4元。故被告乔某某应赔偿五原告152296.4元,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29406元,本院予以尊重。对于原告马仃申、徐朋芹,即死者父母,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未超过60周岁,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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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仃、张银海、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连某某、河北省曲某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12月7日3时许,张洪涛驾超载的冀D×××××号大型货车与被告郭某某驾驶的主车冀D×××××号、挂车冀D×××××号半挂罐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致使张洪涛当场死亡,经鸡泽县交通警察大队鸡公交认字(2012)第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张洪涛应负主要责任,郭某某应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郭某某驾驶的主车冀D×××××号、挂车冀D×××××号半挂罐车分别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合同约定被告郭某某驾驶的主车和挂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计为220000元,项下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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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胡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与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损害赔(补)偿。因胡继周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200000元及单位发放的抚恤金14780元,应为胡继周近亲属即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享有。同时,死亡赔偿金及抚恤金的分配,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一方面,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死亡赔偿金与抚恤金中包含部分扶养利益。因此第三人刘美英作为胡继周配偶,分割比例上应大于其他分配权利人。另一方面,原告胡某某、被告胡某某作为胡继周子女,应当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确定分配比例。胡继周生前多与被告胡某某共同生活,与胡某某亲密程度较大,因此被告胡某某对胡继周死亡赔偿金与抚恤金的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原告胡某某。综合以上,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胡某某享有15%的份额,即32217元。原告提交的收条显示肇事司机先行赔偿的22300元为丧葬费,该部分费用已实际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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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计志、王花某等与韩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协议与缴纳房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购买储藏间收据、邯郸市名苑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佐证罗某3生前在城镇居住,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了罗某3的驾驶证、资格证及张献军出具的证明,证明罗某3生前从事道路运输业,每月工资约1万元。被告渤海保险公司与 人寿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罗某3生前从事道路运输行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3日11时30分许,罗某3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215省道西线由北向南行驶,驶至215省道1KM+10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越过中间隔离带驶入215省道东线(临大线)时,与沿215省道东线由南向北行驶由韩向某驾驶的冀D×××××号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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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王某某等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其他被告承担。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37182.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天=300元。3.误工费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为32997元/年÷365天×6天=542.42元。4.护理费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为39947元/年÷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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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丰某等与石家庄市供销社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承办安全统筹被保险人武某1的父母,武某1因交通事故身亡,故原告具有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资格。被告安全统筹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安全统筹公司设立内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和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被告安全统筹公司开展的车辆安全互助业务,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保险行为,双方当事人应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被保险人武某1作为汽车司机,在参与安全统筹方面没有过错,被告安全统筹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保险人的资质,而开展车辆安全统筹(保险)业务,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事故发生时,死亡受害人武某1作为该车辆司机,应认定为合同的被保险人,故被告安全统筹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82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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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财险南乐支公司作为王某甲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因被告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人寿财险南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为11260.1元,2、误工费为21987元/年÷365天×90天=5421.45元,3、护理费为21987元/年÷365天×(30天+12天)=2530.0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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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崔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赵某某驾驶车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王某某的损失确认为:医疗费3655.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按照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80.72元,交通费确定为200元,以上共计4186.31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范围,故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原告4186.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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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应确定为50元/天×22天=1100元。3、原告主张就医支付交通费1000元,并提供河北省长途汽车票10张证明。被告人保公司、李某、王某某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为长途汽车票,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认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元。4、被告人保公司主张,原告的病历上记载原告患有颈椎间盘疾患,应扣除50%治疗该病的医疗费用。原告予以反驳称,原告的医疗费用因治疗诊断证明书上载明的原告所受的外伤发生,被告的辩解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被告人保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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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印与冠县振某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王现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及住院情况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19423.4元。2.误工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60548元/年÷365天×180天=29859.29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5785元/年÷365天×(60天+38天)=9608.0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8天=1900元。5.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为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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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郭某、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吴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及住院花费情况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5424.5元。2.误工期限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关于“胫骨平台骨折”规定的标准,确定误工期120日,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21987元/年÷365天×120天=7228.60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1987元/年÷365天×(3+90)天=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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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军龙与赵某某、馆陶县永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么军龙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及住院花费情况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13433.92元。2.误工费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1987元/年÷365天×150天=9035.75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1987元/年÷365天×(15+60)天=4517.8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5天=750元。5.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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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事故车辆发生的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12186.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50元/天=1050元。3.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为35785元/年÷365天×21天=2058.86元。4.误工费依原告月工资收入3300元/月÷30天×21天=2310元。5.对18000元和公估费900元,本院予以确认。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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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杜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商业三者险依侵权过错比例责任限额内,对事故车辆发生的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李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提出对于投保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质量、严谨超载的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关于投保车辆超载增加10%的抗辩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赵某某、杜某某自愿把其主张的王浩宇被抚养人生活费让与王浩宇的法定代理人王某1、韩某,系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未侵害王浩宇的民事权益,本院予以遵从。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数额,可以参照新标准计算。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8249元/年×20年=564980元。2、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被告侵权事实和过错程度(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核定载质量33200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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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韩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商业三者险依侵权过错比例责任限额内,对事故车辆发生的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李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提出对于投保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质量、严谨超载的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关于投保车辆超载增加10%的抗辩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赵本江、杜秀荣自愿把其主张的王浩宇被抚养人生活费让与王浩宇的法定代理人王某1、韩某,系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未侵害王浩宇的民事权益,本院予以遵从。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数额,可以参照新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数额,可以参照新标准。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8249元/年×20年=5649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本院所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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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兰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29282.20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8800元/年÷365天×120天=9468.49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护理人员许风元的平均工资标准和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为43200元/年÷365天×35天+19779元/年÷365天×60天=7393.8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5天=1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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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杨海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郭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11211.68元。2.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6152元/年÷365天×180天=12896.88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3543元/年÷365天×(90+48)天=12682.0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8天=2400元。5.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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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刘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尚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15617.80元。2.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8161元/年÷365天×132天=13800.69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3543元/年÷365天×(60+34)天=8638.4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4天=1700元。5.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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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牛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人寿财险公司承认原告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邯郸人寿财险公司作为牛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19304.1元。2.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57784元÷365天×16天=2532.99元。3.护理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3543元/年÷365天×16天=1470.3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6天=800元。以上损失共计24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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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成安人保财险公司承认原告范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23858.4元。2.误工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162天=8778.62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46天+90天)=7369.7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6天=2250元。5.伤残赔偿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11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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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魏某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军、华安财险邯郸支公司承认原告张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华安财险邯郸支公司作为魏某军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39313.40元,其中住院治疗费27313.4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2、护理费4226.78元,其中住院期间为二人19779元/年÷365天×18天×2人=1950.84元,出院后19779元/年÷365天×42天×1人=2275.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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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齐某等与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财险张某某支公司作为被告苏某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长春支公司作为被告郭某某驾驶吉C×××××/吉C×××××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因苏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损失的30%由太平洋财险张某某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死亡赔偿金根据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为25578元×20年=51156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另一受害人陈刚系城镇居民,原告主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甲、齐某某均未年满60周岁,要求各被告赔偿被抚养人杨某甲、齐某某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抚养人杨某丙的生活费按照本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至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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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靳某某等与赵某某、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受害人靳某乙居住地已变更为社区,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白某某、人寿财险鹤壁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应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单据证据形式合法,系原告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食宿费单据并非正式发票,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食宿费发票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酒精检测票据为正式票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1日7时20分,靳某乙驾驶冀E×××××/冀E×××××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753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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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作为王洪磊驾驶的机动车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确认原告郝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3045.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50元/天×9天=450元。3、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9天=487.70元。4、护理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9天=487.70元。5、交通费200元。以上损失共计467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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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作为王洪磊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确认原告侯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498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50元/天×17天=850元。3、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计算为39899元/年÷365天×160天=17489.97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90天=4877.01元。5、残疾赔偿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11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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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保、崔某某等与李某、台安县骏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能查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李某、骏腾达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15时45分许,武玉帅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八义庄村至106国道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6国道路口时,与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被告李某驾驶的辽C×××××号货车相撞,造成武玉帅、摩托车乘坐人二原告之子武立攀受伤后抢救无效两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玉帅、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武立攀无责任。被告骏腾达公司系辽C×××××号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被告赵广明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赵广明为二原告垫付20000元。另查明,武立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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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胡单单等与周某某、元某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9为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0元。原告及到庭其他被告对被告富宏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人保财险元某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条款为内部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他被告认为该保险公司是否免责,请求法院核实认定。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1月6日3时5分,密淑军驾驶鲁Q×××××/鲁Q×××××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青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驶至569KM+325M处时,与前方周丙格驾驶的冀AkL388/冀A×××××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尾随相撞,冀AkL388/冀A×××××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受力与前方周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碰撞,形成第一次撞击。随后孙爱国驾驶冀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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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三人李军太作为苏E×××××宝马小型越野车的实际控制人,其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同意承保并接受了相应的保险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将赔偿款给付给受害人近亲属,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且被保险人李军太同意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行使,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其垫付赔偿金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范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6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赔偿范围支付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为机动车一方,应赔偿死者经济损失的60%为宜。本案死者霍巧成的损失有以下几项(霍巧成的各项赔偿标准参照2015年2月8日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河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城镇居民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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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陈某某、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复兴支公司作为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6188.85元。2、关于误工费,误工期限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规定确定为90天,数额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3664元/年÷365天×90天=3369.21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关于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人数的明确意见,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3664元/年÷365天×45天×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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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通诉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泰山财险河北分公司作为郭强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因被告郭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该损失应由被告郭强承担,因被告郭强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故不再裁判。经审查,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为9324.5元。2、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至评残日前一天确定为42612元/年÷365天×151天=17628.53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为13564元/年÷365天(19天×2人+41天×1人)=2935.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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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王某某等与姜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9所证明的交通费属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证据7所证明的餐饮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姜某某、中华财险天津分公司对证据8、11质证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姜某某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董广周出具的收条1张,证明被告姜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原告垫付现金2万元。经庭审质证,各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华财险天津分公司、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裴保文、李新亮未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4月27日22时20分,被告姜某某驾驶津H×××××号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746KM+600M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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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作为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16840.28元(其中包括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194.5元)。2、后续治疗费7000元。3、误工费根据原告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确定为2242元/月÷30天×143天=10686.87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按照护理人员高学民实际损失和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为1923元/月÷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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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民、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工资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且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误工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定的形式,故不予确认。二被告对证据8、9、10、11不认可。本院认为,证据8中的门诊单据系2013年3月23日出具,且无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据,故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9中的司法工伤鉴定费单据系2013年3月5日出具,无其他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8、9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死亡受害人李之春当场死亡相矛盾,故不予确认;证据10、11属丧葬费范畴,原告重复主张于法无据,故不予确认;证据12、13中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系原告处理事故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交通费酌情确定为1500元,对住宿费票据1200元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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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宋某某、宁某某、张某某、张某品诉被告武立某、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且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应以相关鉴定机构结论为准,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系死者张红海实际花费,客观真实,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各被告对证据10中的评估费票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票据印有河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加盖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6月30日21时59分,武立某驾驶冀D×××××/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9复线由东向西行驶,驶至727KM+700M处时撞到由西向东左转弯掉头由张红海驾驶的冀D×××××号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张红海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红海负同等责任。原告于2012年7月1日在馆陶县中医院为死者张红海支付检查费1160元,于2012年7月2日在五矿邯邢职工总医院为死者张红海支付司法鉴定检查费100元。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2年7月22日作出交通事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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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中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保财险馆陶支公司作为张某某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和王某某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两份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刘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提出该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中一份为无责任限额内赔偿的抗辩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对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病历及费用清单确定为109924.32元。2、对于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为5500元。3、对于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确定为128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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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被告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姜某某为被保险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保险人。保险期间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2015年6月9日,被保险人姜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在与张天赐驾驶的自行车相遇时,姜某某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张天赐撞到,同时姜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右侧前后轮陷入路肩,造成张天赐手腕处擦伤,为了将车辆从路肩开出,姜某某驾车前后移动车辆时,左车前轮与路面发生摩擦引起着火,火势蔓延,造成麦田30余亩烧毁,常付兰被当场烧死。可见,火灾是因交通事故引起,为关联事故,且该事故经过了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和调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向常付兰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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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学坤、李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某驾驶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武仁廷驾驶的冀D×××××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武仁廷经抢救无效死亡、冀D×××××号车损坏,在武仁廷死亡后,原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和原告的请求,原告因武仁廷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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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郭某某等与左某某、台安县通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左某某驾驶辽C×××××辽CL203挂车与崔振威驾驶的冀D×××××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振威当场死亡、冀D×××××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作为崔振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和原告的请求,原告因崔振伟死亡、车辆受损所产生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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