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万向阳驾驶豫J×××××号车与遇路阻停车的沪E×××××沪B×××××车右后尾部碰撞,造成万向阳一人死亡、乘车人刘中洲一人受伤的事故后果,在万向阳死亡后,原告万利伟、王某某、黄某、万某甲、万某乙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原告的请求,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原告因万向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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