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谷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东方红牌400型大中型四轮拖拉机,与原告乘坐的路书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谷某某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应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谷某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护理费、交通费的计算规定,谷某某自2015年1月29日至2月16日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9天,产生医疗费共计26570.38元,后因复查支付医疗费600.04元。鉴定意见书裁明护理期限9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故护理费为44.39元/日*90日=3995.1元。谷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购买人血蛋白支出56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对聊公交莘认(2013)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被告张某的冀DK1725(冀DVS93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杜某的损失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河南范县人民医院收费发票6张3050.94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85医院收费发票4张32528.97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收费发票6张49730.29元,邯郸市中心医院收费发票1张150元,邯郸市第一医院收费发票2张353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