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谷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东方红牌400型大中型四轮拖拉机,与原告乘坐的路书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谷某某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应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谷某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护理费、交通费的计算规定,谷某某自2015年1月29日至2月16日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9天,产生医疗费共计26570.38元,后因复查支付医疗费600.04元。鉴定意见书裁明护理期限9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故护理费为44.39元/日*90日=3995.1元。谷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购买人血蛋白支出560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