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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春光与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为被告装修房屋摔伤并致残,被告未提供安全的设施、措施和充分的提醒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尽到谨慎施工、安全操作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因摔伤造成的所造成住院医疗费11711.4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1500元、营养费1050元,因其住院33天,两项费用均不超出法律规定的每天50元的标准,且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均应予支持;其要求的伤残赔偿金48486元,符合8081元/年×20年×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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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素运、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人保财险元氏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项目及数额问题: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告认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邢台县中心医院的CT检查费票据1张168元,该费用的收取科室为司法鉴定中心,属于鉴定费用,不计入医疗费中,应予扣除。原告提交的内丘县大孟村镇小孟村卫生室收费收据1张197元,费别为西药费,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且没有病历,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当庭陈述邢台市万隆大药房发票4张,经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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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崔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被告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证据1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崔志峰、伟凯公司、胡金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无异议,被告天安支公司和天翼公司对证据5中的诊断证明不予认可,认为书写字迹不一致,住院期间陪护人数应为1人,本院认为该诊断证明盖有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疗专用章,客观真实,故对证据5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崔志峰、伟凯公司、胡金科、天安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无异议,被告天翼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5月15日邯郸市律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已作出司法鉴定,应认为原告已治疗终结,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的治疗费发生在鉴定之后,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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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崔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被告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证据1予以确认。被告李云峰、崔某某、伟凯公司、胡金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8无异议,被告天翼公司、天安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花费过高,没有提供用药清单,且两次治疗日期属同一天。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系原告治疗伤情而产生的实际花费,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对证据7、8予以确认。被告李云峰、崔某某、伟凯公司、胡金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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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某某、河北富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是经专业人员依照一定的专业知识,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和分析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结论性意见,是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主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系专业人员依照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作的鉴定,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51275.08元(47125.38元+85元+3910.7元+154元=5127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3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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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群生与被告苏俊某、张某某、人保任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客观真实,事故当事人(原告、被告苏俊某)未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原告、被告苏俊某庭审时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依法确定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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