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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素运、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人保财险元氏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项目及数额问题: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告认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邢台县中心医院的CT检查费票据1张168元,该费用的收取科室为司法鉴定中心,属于鉴定费用,不计入医疗费中,应予扣除。原告提交的内丘县大孟村镇小孟村卫生室收费收据1张197元,费别为西药费,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且没有病历,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当庭陈述邢台市万隆大药房发票4张,经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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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清华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原告(并案被告)曹清华于2012年10月之后不再为被告(并案原告)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单位没有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2015年2月,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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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问题。上诉人人财保邯郸市分公司称,对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有异议。被上诉人安保卫伤残等级达不到八级伤残。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二审期间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故上诉人人财保邯郸市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误工期限是否计算过长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被上诉人安保卫自2013年7月4日受伤住院,2013年11月29日伤残评定为八级、十级各一处,即被上诉人安保卫至2013年11月29日已治疗终结,不应再计算误工期限,误工时间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即201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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