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姜广武 书记员:梁淑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姜广武 书记员:梁淑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文华 书记员:梁淑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文华 书记员:梁淑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国联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争��房屋应归谁所有。首先,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当。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梁某某与万基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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