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阳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应当以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因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而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以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认定案件的依据。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外伤仅为赵某所受损伤的诱发因素,应承担25%的责任,因外伤诱发了赵某的疾病,是赵某所受损伤的直接原因,原审判决确认阳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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