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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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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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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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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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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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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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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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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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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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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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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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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郓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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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 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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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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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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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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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积极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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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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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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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 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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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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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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