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施救被害人,案件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建强审判员 王金富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事发后能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积极救治被害人严某,由其家属对被害人严某进行护理,同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严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严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杨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杨某近亲属各项损失30.5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杨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童某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3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积极抢救被害人王某,并支付抢救费用。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积极送被害人徐某到医院抢救,支付了抢救费用,后与被害人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徐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2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徐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童某的近亲属陶某、余某、童某甲、童某乙、童某丙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童某的近亲属陶某、余某、童某甲、童某乙、童某丙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张某到医院抢救,后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6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请人报警,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仇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愿与被害人吕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2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吕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辩称其犯罪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死者吕某近亲属的损失29万元,取得了死者吕某近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请乘车人艾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事故现场,随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少处罚。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朱某撞伤后,被公安机关带去询问时,请乘车人艾某将被害人朱某送医院抢救,被害人朱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人李某支付了被害人朱某20000元损失,被害人朱某死亡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再一次性补偿了被害人朱某近亲属损失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一人重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他人的谅解,从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及第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殷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殷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按调解协议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酒后驾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按调解协议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XX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X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主动电话报警,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认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