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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已依照《房屋买卖合同》于2010年4月15日将房款60000元交付给被告,该两张5000元收条并未约定所付款项系购房款,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保证书,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3、对于原告提交的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3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认为判决书没有被告要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均已生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4、对于被告提交的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被告当时急于用钱赔偿他人,低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5、对于被告提交的郧西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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