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吴某乙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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