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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卫平 审 判 员  图 雅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魏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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