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全部赔偿,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高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免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某免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郝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打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责任谅解,且能够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某、李某1积极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张某1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兰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原告人兰某1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存福审判员 阿日古娜审判员 崔媛 书记员: 边金鑫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减轻处罚。原审刑事判决并无不当。民事赔偿部分,首先应由上诉人阳保许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杨某某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肇事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1的家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予以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张某1的家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对被害人张某1交通肇事行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让同行人员打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向被害人莫某莫某及其他受损害单位作出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莫某莫某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孔小某积极赔偿因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文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奥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后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奥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1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父亲的谅解,同时赔偿另两名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向被害人李某1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李某1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之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之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之国、车主周某向被害人朝某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张之国取得被害人朝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之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盛某1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盛某1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同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刘同庆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同庆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被告人刘同庆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刘某1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同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杨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一直在现场并参与实施抢救,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没有再犯罪危险,予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行人过人行道未减速让行,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付某甲自首并部分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因付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施救、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故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哈斯木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首次减刑,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哈斯木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图 雅 审 判 员 黄海霞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刘树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逃逸现场,但第二天交警通过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的父母亲主动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三人受伤,其中一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武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白某主动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白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韩某主动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潘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谷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谷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高某1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高某1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提出伤残鉴定,因影响审理期限,不宜一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