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审判员 姜海清 书记员:吕璟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周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安排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汪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汪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以前犯同种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齐志彬 审判员 鲍雅玲 审判员 熊 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王某实施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亦无异议,结合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倪伟峰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浙江省龙游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宗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依法从宽处罚。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河北省泊头市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褚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邵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宽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吴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古楼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沈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艾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配合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是因为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并留有一人在现场,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离开事故现场不远处就主动拨打电话110报警,联系交警告知事故现场,自动到交警队投案,且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构成自首,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被害人,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履行了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该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该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因害怕被殴打离开现场,肇事后有及时报警并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的行为,故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逃逸,但因其未履行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义务,故其不成立自首。被告人李某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及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配合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张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并配合交警调查事故,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刘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拨打110报警并前往梁子湖交警大队等候交警配合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周某实施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亦无异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及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案发后能积极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由车主陪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关于应认定为全额赔偿的辩护意见,因该案民事部分未判决,涉案赔偿款尚未到位,故不应认定为全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公诉机关对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刑的意见无异议,本院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采纳社区矫正机关的非监禁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实施社区矫正刑罚,公诉机关亦无异议,结合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将受害人送至附近医院后而逃离,系逃逸,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逃离期间,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被告人熊某甲家属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且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被告人杨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公诉机关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也无异议,本院决定对社区矫正机关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也无异议,本院结合被告人郭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社区矫正机关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严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齐志彬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 审 判 长 齐志彬 审 判 员 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齐志彬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也无异议,本院结合被告人彭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骆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结合被告人骆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审判长 齐志彬 审判员 熊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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