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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海瑞、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而对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所作的规定。即在解除权行使期限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买受人屈海瑞在意邦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屈海瑞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故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未催告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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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而对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所作的规定。即在解除权行使期限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买受人邹某在意邦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邹某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故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未催告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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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居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董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居某公司应否向董康某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辩观点评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并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董康某、谢春玉于2017年7月13日与居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此房房主不卖此房,则由中介方返还定金,并额外由中介方赔偿10,000.00元作为违约金。”居某公司违约后,其应当依约向董康某、谢春玉返还定金1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虽然居某公司与董康某协商再另行寻找房源,双方及卢云杰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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