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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和文、胡某某等与李国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李国庆驾驶机动车辆遇雪天未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没有遵守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原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两原告崔和文、胡某某系夫妻关系,居住在武汉市区,且以非农业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依据(2005)民他字2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原告崔和文的定残是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故7月27日后的治疗费应包括在后期治疗费中,即原告的医疗费应为20346.46元;两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系经法定程序评定得来,本院对两原告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和交通费,虽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未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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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又表示同意,本院对双方的一致意见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原告仅有合同可以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宿舍楼及厂房决算审计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又未对原告合同履行情况予以认可,原告除单方组织的证据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欠其报酬金301502.88元的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报酬金301502.8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汉华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关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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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湖北省电力公司鄂州华某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三名证人与原告严某某并无利害关系,证言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该组照片真实反映了电力设施的现状,证实电力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八组证据,通话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下列事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时许,白某发现10KVG17开关庙岭主线大白鱼塘支线39号杆变压器跳闸,就请原告严某某查看跳闸原因,原告严某某搭梯上变压器平台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倒地,随后被送至武汉紫荆医院住院治疗26天,用去医疗费41994.60元,伤情诊断为:左上肢电击伤,行左上肢高位截肢。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严某某损伤程度为五级伤残。经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鉴定:原告严某某需配置国家普及型上臂三自由度肌电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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