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是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和分析后,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认定,被告没有确切充分的证据予以反证,故对该责任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五、证据六,中鄂州市第二医院的治疗经过,经本院调查原告虽不是在鄂州市第二医院治疗,但其医疗费票据及医生的医嘱是在鄂州市二医院原下设的机构发生的,该项费用系原告实际支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四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其辩称理由,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七,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鉴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鉴定机构送交委托书、交纳鉴定费为由向本院作出(2011)鄂州中法技鉴字47号退案函,故本院对鄂州中心医院法医司鉴[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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