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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某与湖北红某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刘某某、黄某与红某湖开发公司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表明双方系合同当事人。虽然红某湖开发公司称中恒基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真实买受人,但是该主张并不影响刘某某、黄某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刘某某、黄某与中恒基公司之间的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黄某系涉案房屋买受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追加中恒基公司为有独立权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中恒基公司没有就本案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中恒基公司也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红某湖开发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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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海瑞、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而对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所作的规定。即在解除权行使期限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买受人屈海瑞在意邦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屈海瑞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故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未催告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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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而对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所作的规定。即在解除权行使期限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买受人邹某在意邦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邹某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故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未催告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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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居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董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居某公司应否向董康某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辩观点评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并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董康某、谢春玉于2017年7月13日与居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此房房主不卖此房,则由中介方返还定金,并额外由中介方赔偿10,000.00元作为违约金。”居某公司违约后,其应当依约向董康某、谢春玉返还定金1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虽然居某公司与董康某协商再另行寻找房源,双方及卢云杰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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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武汉圣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延期交付,且交房期满后亦未与被上诉人协商合理交房的期限,故上诉人圣利达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上诉人圣利达公司交房逾期后,被上诉人张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交房,若不能按期交房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并在十日内向其返还全部房款及利息、违约金,据此被上诉人张某已经实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并履行了解除双方合同的通知义务,该解除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依据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该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生效。且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在原审亦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上述合同的效力,故原审判决将已实际解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再次判决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圣利达公司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权单方行使解除权,“上述合同仍处于有效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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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武汉圣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住房和车位及储藏室交付原告使用。交房期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虽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二款3、4项约定“不可预见异常恶劣天气等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被告逾期交房,除原、被告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但合同该条同时约定,发生以上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被告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原告。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已向原告告知需延期的证据,且交房期满后,被告亦未与原告协商合理交房的期限,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逾期后,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2014年6月30日交房和被告如不能按期交房要求办理退房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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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彬胜与武汉圣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住房和车位及储藏室交付原告使用。交房期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虽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二款3、4项约定“不可预见异常恶劣天气等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被告逾期交房,除原、被告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但合同该条同时约定,发生以上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被告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原告。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已向原告告知需延期的证据,且交房期满后,被告亦未与原告协商合理交房的期限,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逾期后,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告知被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解除通知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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