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项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他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项某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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