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上路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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