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系该单位犯罪中的其他责任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退缴所得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系该单位犯罪中的其他责任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吴某某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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