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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茵代理审判员万雯 审判员 余 厚 新 书记员: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