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柏然与冷锐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二、原判认定的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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