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赔偿完毕,取得对方谅解,故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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