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夜间驾驶车辆在城区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行人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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