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在案发后能够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近亲属之诉讼代理人诉称,“因被告人安某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案证据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某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疏忽观察路面情况,且临事处置措施不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其居住地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超载的无牌照机动车的情形,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驾驶超载机动车,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通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邵某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邵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许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许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姜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姜某于案发现场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事发当时系履行职务期间,并且事发路段由于修路视线受阻,限速标志不明显并且事发当时超速不多等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还考虑到在本案诉讼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法定数额之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的情节,本院认定被告人邵某乙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的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李某死亡赔偿金为622520元(31126元/年*20年);丧葬费为26729元;被害人抢救费6567元。由于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情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于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中,不注意安全,未靠右侧通行,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所在社区出具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苗某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艾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艾某某于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伤者,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对方谅解,故对其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某某肇事后于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又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拨打报警电话,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逃离事故现场后,让他人顶替其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并让其亲属为其出具伪证,情节恶劣,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张某甲逃离事故现场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对其亦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公安人员到达后,无抗拒抓捕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1就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又被告人袁某某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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