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茵代理审判员万雯 审判员 余 厚 新 书记员:张馨月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潜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志祥 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 代理审判员 张 双 书记员:尤爱青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10000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开龙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人民币133246元(已支付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7667.8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10000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开龙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人民币133246元(已支付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7667.8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请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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