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被不起诉人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利益,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断串通犯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量串通投标的手段、目的,串通后施工情况等情况。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和他人围标,未采取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围标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用于自身施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附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 1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回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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