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风代明均与罗美权罗钦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程序是否违法,鉴定意见是否应采信,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9日进行第一次开庭时,代明均申请对余万发的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余万发对其受伤治疗的相关证据进行举示,代明均、代建风、罗钦鸿、罗美权进行了质证。之后,余万发亦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限等鉴定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唐文胜曾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曾玉春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曾玉春的母亲年满60周岁,系曾玉春的被抚养人。刘廷贵系曾玉春之夫,因刘廷贵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已死亡,曾玉春系其唯一法定抚养人。刘廷贵之子未成年,其与曾玉春已形成继母子关系,曾玉春也系其法定抚养人。原审判决对曾玉春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对法律的曲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与陈红吕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民终173号
阅读更多...周永兵与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周永兵的伤残等级情况,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取的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周永兵不配合检查,导致该司法鉴定中心无法确定周永兵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因此暂未支持周永兵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考虑到周永兵尚有内固定未取出,治疗尚未结束,周永兵可在行内固定取出术后再重新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另行向廖勇和人保公司主张权利。对于车辆维修费680元,周永兵二审中举示了车辆维修发票,可以证明该项损失的存在,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误工费标准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永兵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标准,一审结合本案基本情况确认误工费标准为100元/天较为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外,对于被上诉人在廖勇在二审中提出涉案两次鉴定费用均应当由周永兵自行承担的问题,因廖勇并未提起上诉,且两次鉴定费用均系为确定损害后果而发生,应当由廖勇自行承担。综上,本院确定周永兵的全部损失为:医药费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 ...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支公司与黄书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书海是否为案涉保险合同的适格被保险人,阳光保险巫山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保险金的支付责任。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4版)》第二条约定:“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案中,黄书海在一审中提供的其与永旺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能够证明黄书海系永旺建司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后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黄书海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永旺建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永旺建司亦陈述与黄书海系挂靠合同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对黄书海属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身份的认定 ...
阅读更多...李线英、谢俊安与梁贵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上诉人李线英、谢俊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2民终509号
阅读更多...万超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youfawang.cn/search#83604c3a-2ade-44d1-b5aa-137cca39d3f4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1民终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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