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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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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与罗永泽杨加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与罗永泽杨加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克明在一审中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务工,一审在无充分证据推翻前述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杨克明事故发生时年仅56周岁等客观事实,认定杨克明受伤前工资为3500元每月并按城镇标准计算杨克明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人保隆昌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人保隆昌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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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洪与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牟洪与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牟洪、罗毅双方在行驶过程中均存在驾驶车辆同时向中间车道变道超车,但两车之间间隔有一辆大型货车,牟洪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快车道向中间车道变道时,在还未越过变道实线时车辆已经出现了车辆偏转、身体倾斜的失控迹象。且变道时两车之间尚有明显距离,并不存在非常接近的情形,不能认定罗毅的驾驶行为对牟洪造成了重大迫切的危险,也不能认定罗毅的行为与牟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同时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亦载明牟洪摔倒受伤系其自身操作不当发生的单车事故,其自身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牟洪上诉认为其系为避让罗毅驾驶的车辆才摔倒受伤,但其举示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牟洪的损害后果与罗毅驾驶车辆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本次事故系牟洪驾驶二轮电动车因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单车事故,一审未将本案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同时亦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 综上所述,牟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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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毅辉锦泰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 0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毅辉锦泰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被上诉人陈运辉乘坐上诉人首约公司指派的由被上诉人徐鸿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约公司作为直接与乘客陈运辉发生客运关系的承运人,应当就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首约公司与佳浩公司之间的《网约车合作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并不能以此替代首约公司的承运人责任。 综上所述,首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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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代朝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何玉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代朝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3民终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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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苟怀余胡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苟怀余胡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桦威公司是否应就鲁X鲁XXX**挂鲁XXX**责任的问题。首先,桦威公司与苟怀余、胡健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的《普通货车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苟怀余、胡健自愿将自行出资购买的车牌号为渝XX渝XXX**XX渝XXX**车一鲁XXX**司上户经营,该合同表明桦威公司与苟怀余、胡健之间就鲁XX鲁XXX**车形鲁XXX**次,鲁XXX鲁XXX**本身鲁XXX**受牵引车牵引运行,两者在运行中应被视为一体,挂车的相关运行风险实际主要依附于牵引车,本案中各方均未证明鲁XXXX鲁XXX**在独鲁XXX**公司也是在渝XXXXX渝XXX**保的交渝XXX**范围内对朱晓琴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由于桦威公司与苟怀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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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其凯与李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 0

巫其凯与李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前李兴学是否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生活来源。一审中,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南纪门派出所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6年7月17日至2015年3月11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马蹄街7号X,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4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守备街1号X。2016年3月14日后未在本辖区居住。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河图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1年到重庆市渝中区打工至今余18年,18年期间工作和生活以及居住均在重庆市主城区。证人弋丽莎证实李兴学2016年前住在马蹄街,后租住过一段时间的房子,2016年至2018年搬到嘉陵西村居住,并证实李兴学从事的是家政工作。本院认为,证人弋丽莎虽然与李兴学存在一定特殊关系,但其证实的内容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互佐证,再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足以证实李兴学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并有生活来源的事实,上诉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前一年李兴学未在城镇居住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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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萧世洪周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萧世洪周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过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并未认定萧世洪存在超速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周**不服该认定书亦申请了复核,经复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亦未认定萧世洪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萧世洪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萧世洪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虽然萧世洪系农村户籍,但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举示了购房合同、居住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依靠城镇收入维持生计,已脱离了农村的生产生活,一审据此认定萧世洪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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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永志卢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 0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永志卢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处理是否恰当,涉案事故车辆是否超载的问题。 一、关于非医保用药的问题。虽然渤海财险重庆分公司与卢中华达成协议,陈永志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20%由卢中华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但案涉汽车案发时挂靠在速驰运输长寿分公司,如卢中华承担责任则速驰运输长寿分公司依法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渤海财险重庆分公司与卢中华的约定也无法对抗陈永志,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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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东与杨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王小东与杨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认定的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二、原判确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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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与谭鹃谭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与谭鹃谭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计算的谭云全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得当;二、一审法院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对于一审法院计算的谭云全的护理费。阳光财保石柱支公司提出了两点异议。一是应当考虑谭云全的自身身体状况的20%的参与度;二是计算时间过长。本院认为,对于护理费是否考虑自身疾病参与度问题。因谭云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行为上的过错,其体质状况本身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在计算护理费时未根据谭云全自身身体状况的20%参与度减轻阳光财保石柱支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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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盛素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盛素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光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光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光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光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民终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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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钟应发周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钟应发周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一审法院将丰都县树人派出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裁判依据是否妥当;2.本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事故处理法定程序,由处理交通事故专业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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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敬玉林张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 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敬玉林张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将非医保用药在交强险中扣除不当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包括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案涉医疗费包括非医保部分的费用,因本案上诉人主张扣除的非医保用药并未超过交强险项下的10000元的医疗费赔付限额,故一审法院认定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应当优先赔偿非医保用药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计算的标准明显已超过张道华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额,且张道华的被扶养人按目前城乡养老保险政策,每月有领取,应予以扣减的问题。经查,虽然张道华的被扶养人有2名,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的计算扶养费的方式,一审法院认定该扶养费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父母在领取养老金,应当予以扣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也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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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普淑与李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 0

代普淑与李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向鹏是否应向代普淑支付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后,代普淑与李向鹏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现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且也履行完毕。代普淑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均载明车祸伤,左第4-7肋骨骨折、右第3肋骨骨折;而代普淑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肋骨骨折增加了左第3肋骨、右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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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礼生与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 0

曹礼生与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前案判决已支持曹礼生主张的续医费5500元,曹礼生上诉要求主张的医疗费未超过前述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结合曹礼生年龄和器械使用年限,判决支持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的费用60000元适当,曹礼生如今后还需更换,可另案主张权利,本院对曹礼生提出的主张两次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二审中新查明的案件事实,曹礼生已于2011年4月19日转为城镇居民,本案中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为37939元×14年×21%=111540.66元,扣除前案已判决的残疾赔偿金8252元,为103288.66元。赵小波应当赔偿曹礼生总金额为188139.76元。 综上所述,曹礼生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根据二审中新证据新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改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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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柏然与冷锐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 0

黄柏然与冷锐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二、原判认定的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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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与易遵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胡勇与易遵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易遵佑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其自行委托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续医费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胡勇于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无异议,胡勇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故一审法院对胡勇要求重新对易遵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胡勇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续医疗费用鉴定费660元亦应依法由胡勇承担。 易遵佑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46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该出院医嘱系专业机构出具,应予采信,故易遵佑的误工时间应为136天。虽然易遵佑未举证证实其具体工作单位及职业,但易遵佑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户籍居民,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主张其误工费标准为100元/天并无不当。因易遵佑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一审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易遵佑的住院治疗情况,一审法院酌情主张易遵佑的交通费为500元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胡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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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容与顾洪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周春容与顾洪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顾洪勇在周春容伤后为其垫付了医疗费4744元,该费用应纳入周春容医疗费总损失中,故周春容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应为住院医疗费107884.37元,门诊治疗费2773.6元,以及顾洪勇垫付的4744元,共计115401.97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10000元医疗费后再扣除20%作为非医保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为21080.39元。根据一审所确定的顾洪勇与周春容各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顾洪勇应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17918.33元(21080.39元×85%),周春容应承担3162.06元。 周春容上诉认为一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当,其被扶养人共四人,其中其父亲、母亲领取了社保费用,应当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予以扣减。在周春容定残之日,其父亲周德全年龄为6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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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品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王朝元王中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 0

重庆品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王朝元王中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可归纳为:1、该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是否违反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2、一审判决认定伍明英系在为重庆品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证据是否充分,重庆品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伍明英的受伤是否具有过错;3、一审法院该不该追加货车司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王朝元、王中友该不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4、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伍明英伤后的各种损失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又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伍明英作为本案的一审原告人虽然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又于2020年9月9日就该案再次提起了本案诉讼,经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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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与黄英李益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与黄英李益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益友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李益友的户籍所在地虽然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石岭村X组,但李益友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从2017年11月起长期居住生活在其女儿李小兰家中,而李小兰又是居住在建制城镇内,表明李益友伤后长期居住生活在建制城镇内的事实存在。现在李益友也因该案交通事故导致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需要由李小兰对其终身负责起居生活及日常护理监护等。一审法院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将李益友的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标准计算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上诉提出“李益友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尽管举示了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理由成立,依法仍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其他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其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相应、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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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奎与幸仁亮中国人民财保银川市宝湖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9003)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 0

张能奎与幸仁亮中国人民财保银川市宝湖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9003)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该案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一审判决确定张能奎的误工费是否正确;2、案涉施救费720元、挂号费6.5元、门诊费488.9元的实际支付人是谁。 因张能奎在一审中自己陈述“其是做临时工,每年做工时间为3-4个月,做工时,每天450元,不做就没有工作”属实,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张能奎伤后的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计算的时限从受伤之日起(即2019年7月18日)至定残日前一日(即2020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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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光碧张明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光碧张明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相关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与行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机动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车前道路安全、周边环境状况以及行人动态是否会影响驾驶等的安全注意义务,较普遍行人而言,要求更为严苛,承担的义务亦更重。 其次,就本案事实而言,郑聪在驾驶机动车行进过程中,因对车辆周围情况以及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张明珠,以致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经相关交警部门认定,郑聪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郑聪的行为侵犯了张明珠的健康权,应当由接受郑聪劳务的张光碧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明珠不顾自身安全,在设置有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其行为应当减轻张光碧在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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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与向孝珍张茂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刘飞与向孝珍张茂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飞是否应当对向孝珍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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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范兴菊谢利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范兴菊谢利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范兴菊是否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一审对范兴菊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错误、是否应扣除范兴菊在重症监护期间的护理费。现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范兴菊是否应当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利青驾驶湘DDX**号小型轿车通过事故路段时,未充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及时发现由范兴菊驾驶直行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盲目左转,造成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范兴菊驾驶直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谢利青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谢利青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范兴菊无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推翻该认定,故一审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是正确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谢利青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范兴菊无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上诉人不能证明系因范兴菊的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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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与文胜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与文胜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文胜金的伤残等级应当认定为九级还是十级。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文胜金在一审提交的广世司鉴〔2020〕临鉴字第0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诉前单方委托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意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根据杨礼等人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对文胜金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文胜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经审查,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即一审认定文胜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证据充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上诉认为,文胜金在鉴定时未取出内固定物,应当认定为十级伤残,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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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中明与廖谋琼、刘地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1 独角龙 评论 0

蒲中明与廖谋琼、刘地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谋琼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谋琼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谋琼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谋琼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谋琼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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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春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张春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1 独角龙 评论 0

冉春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张春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2民终2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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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与黄磊磊秦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与黄磊磊秦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youfawang.cn/search#edaa2e71-02f7-4762-be75-ade9b8e875e6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2民终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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