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是涉案的万象雅居酒店在案发时为**公司所有,没有被抵押,也没有被买卖。二是购房协议签订前,彭某某明知万象雅居酒店是在建项目,尚未取得房产证。三是张某某取得2000万元购房款后,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四是就本案2000万元购房款,**水运公司以借贷纠纷起诉**公司,因双方协商还款事宜,**水运公司撤诉。此前,港江公司也曾借款给**公司,双方签订有《购房协议》、《借款协议》,双方均认可《购房协议》是为借贷提供担保。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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