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万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恒龙秀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4民终430号
阅读更多...眭朝贵、杨仁兴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眭朝贵与杨仁兴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是否正确;二、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三、眭朝贵主张精神抚慰金800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四、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五、一审认定眭朝贵为城镇户籍是否正确。 一、关于一审认定眭朝贵与杨仁兴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是否正确的问题。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中,眭朝贵主张系向杨仁兴提供劳务,并申请成仕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杨仁兴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并申请证人张贤太、张贤明出庭作证。经审查,张贤太的证明内容源于听“杨仁兴说”,张贤明的证明内容为其主观推断,均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张贤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