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对被害人家人的赔偿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且被害人在知道转运混凝土的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搭乘超载混凝土的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情节,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对被害人家人的赔偿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且被害人在知道转运混凝土的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搭乘超载混凝土的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情节,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对被害人家人的赔偿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且被害人在知道转运混凝土的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搭乘超载混凝土的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情节,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礼道歉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渝BS****号重型货车已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礼道歉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渝BS****号重型货车已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礼道歉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渝BS****号重型货车已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王某某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大;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重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谅解了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本案整体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王某某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大;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重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谅解了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本案整体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王某某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大;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重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谅解了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本案整体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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